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如何维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4:40:16 149 人看过

春节假期刚过,政府对东莞色情行业发起的一场打击,以及官方媒体持续的口诛笔伐,成为了一颗引爆舆论场的炸弹。具体的过程毋庸赘述,然而东莞事件的最大悲哀是,一个原本清晰明了的道德问题倒变成了聚讼纷纭的主要争议。那些呐喊东莞不哭、东莞挺住的人更多是在展现一种姿态,表达一种反讽,对性交易行为的道德同情的不当与荒谬自不待言。的确,人的性欲望不可能被彻底压制,然而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健康社会,其主流的价值观都不可能赋予性交易及其参与者以正面的道德评价,中西皆然。且不说大多数西方国家仍认定性交易非法,即使在将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对其的道德否定依然存在。因为性交易是对人之作为一种高贵生命体的价值的玷污,尤其是对女性的人格侮辱。一个女性不需要出卖肉体就能有尊严的生活的社会,一直是一种理想的社会。

道德问题是清晰的,但现实问题则是复杂而灰色的。在法律上究竟是对性交易规定为合法还是非法,这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选择问题,合法化有国外的例证,并不代表对其道德上的认可。而政府对性交易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最大的难题不在于认定其性质,而是如何应对性交易所产生的一系列现实性的难题,例如通常伴随性交易的强迫性卖淫、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对官员或者商业性的性贿赂,以及性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问题、艾滋病等疾病的流行问题,这涉及到人权保护、公共卫生、良政等很多领域。

即使是那些认定性交易为非法的发达国家,通常也会把重点放在对这些公共问题的应对上面,而不是对性交易的打击上面。扫黄之所以没有那么重要,因为即使是被非法化的性交易,通常也是一种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其破坏的是所谓公序良俗等社会秩序,而不是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性交易最大的问题是通常伴随性交易的违法犯罪问题。在法律上对于犯罪主要是惩治,而对于普通的性交易则主要应该是规制。

在当前中国的具体环境中,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理应引起更大程度的重视。在中国性交易被认定为非法的首要效果,并不是压制了性交易,相反,这一情况在南方和北方都非常普遍,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持续泛滥,在很多地方非法化早已有名无实。在东莞等地,对性交易的法律禁止长期只是一纸空文,而即使在受到严格管控的城市,也存在着巨大的、多层次的地下性交易市场,就像所有被管制边缘化的黑市一样,这些市场中充满了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的信息和欺诈)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透明度非常低,交易双方和警方都在玩一场危险的游戏。而在市场相对成熟的地区,交易的规范性更高,但各种社会性问题,包括对女性的强迫与侮辱等,并未因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而减弱。

中国对性交易非法性质认定的首要效果,是造成了对性工作者的污名化,而使其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平等保护,而在现实中,性工作者更容易遭受强迫性的性侵犯,既遭到卖淫活动组织者的胁迫,也遭到警方的驱赶与虐待,生活在持续的不安与恐惧之中。虽然媒体报道其中一些小姐出手阔绰,然而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其中的大多数人属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群体,多是因为生活所迫而从事这一行业。一些人向往合法化之后的所谓自由支配身体与自由交易,也并不能化解这些现实的困境,因为在世界各国,性交易通常都伴随着暴力威胁、组织控制等现象,通常并不是市场化的公平交易行为。

像衣食住行一样,性资源也是在一个稀缺的世界中进行分配。中国严峻的贫富不均和社会阶层断裂的危险的一个表现,就是对性资源占有的不均。在来自包括香港等地的富裕阶层的需求高涨,而来自贫困农村地区的供应同样高涨的情况下,性交易的市场基础将长期存在,不可能被政府扫黄的野火完全烧尽,那么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实事求是地来对待一个现实的难题。在那些合法化的国家,政府部门要投入大量精力来打击强迫性卖淫、儿童性交易和防治性病的流行,这需要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和很高的治理水平,而在中国这些条件也许尚付阙如,但这应该成为未来政策努力的方向。

在东莞问题上,围绕着道德、价值观与政治正确的激烈争吵遮蔽了更重要的问题,就是性交易造成的严重社会问题,以及性工作者应该得到的尊重和平等保护,随之而来的就是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最重要的并不是道德与认识问题,而是现实的治理问题。政府的责任不是拿道德风化教育来统一民众的思想,要求民众对卖淫这种社会现象达成一致的意见,而是直面冰冷的现实中的严峻问题。对于某些媒体铁着面孔的训诫,老百姓早已看够,很多冠冕堂皇背后的肮脏也早已暴露于世,现在人们希望看到的是政府展现的悲悯之心。

所谓公权力介入的重点不是打击,而是在遵守法律和尊重人权基础上的规制。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依法来扫黄,与援助那些迫于无奈的性工作者、打击强迫性的有组织卖淫行为、为性工作者提供就业培训等服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现在需要做的是解救和援助那些落入风尘的性工作者,而不是在她们受到的蔑视和欺辱之上再踩上一只道德批判之脚,或者加上更多现实的凌辱。短期内中国将性交易合法化将存在着法律、社会意识等方面的重重障碍,并不现实,而发达国家的经历也表明合法化带来的积极效应非常有限。法律性质的认定可以继续讨论,但那些善待和救助性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却可以扎扎实实地从现在做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作者相关文章
  • 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咨询: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怎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本人去超市购物,结帐时,因报警器响。超市工作人员在未进行任何核实与询问的情况下,大庭广之下众目睽睽之下强行将我带到超市办公室,搜身检查后发现未有偷窃商品,当即表明纯属误会,本人感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请问律师,我依法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吗????律师回答:你可以起诉对方要求精神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
    2023-06-05
    88人看过
  • 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有哪些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为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大量表现为侮辱消费者即侵犯消费者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甚至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行为。(2)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全国还有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这关系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
    2023-05-01
    333人看过
  • 诽谤罪中人格尊严如何确定
    人格尊严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认定侵犯人格尊严的标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一、诽谤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二、诽谤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哪些因素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
    2023-03-01
    277人看过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二、人格权侵权怎样承担责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依法责令侵权人消除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以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害。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
    2023-04-20
    392人看过
  •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维护
    2009年6月9日,新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儒岙办事处接待了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潘某在儒岙镇天姥一路某服装摊选购服装,在选购过程中,因为双方对服装的价格争议颇大,引发争执,导致经营者付某对潘某进行了语言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可能遭到侵害,于是直接受理了该起投诉。本会受理之后,工作人员到经营者所在现场进行调查。据付某反映:消费者选购时间较长,对服装进行诸多批评、翻折,使付某产生不满,尤其是潘某还价太离谱,导致付某情绪失控,说出诸如“买不起就别买了”,“你走开,我不卖给你了”之类有损潘某人格尊严的言语。至此,工作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付某的辱骂行为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之消费者受尊重权。经过工作人员劝说之后,付某也认识
    2023-06-07
    226人看过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二、人格权侵权怎样承担责任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依法责令侵权人消除不良影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以挽回受害人所受的损害。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行为的错误,致以歉意,并请求宽恕。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局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人身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财产上造成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同时也包括
    2023-04-21
    454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作者
    词条

    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及非法人单位作者。自然人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是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合作作者。... 更多>

    #作者
    相关咨询
    • 人格尊严与人格尊严的区别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2
      1、人格尊严是内在的,是一个自然人,作为人类存在的基本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而人格尊严权是法定的公民人格被尊重的权利,表现是外在的。 2、两者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尊严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3、但是由于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
    • 民法中如何确认消费者人格尊严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2-02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此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有权要求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或者个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 人格尊严权是否等于人格尊严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30
      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格权不等于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只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不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对其个人表现获得社会客观评价及获得评价不受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吗 1、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 2、公民的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二、人格权侵权怎样承担责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他人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依法责令
    • 诽谤罪中如何确定人格尊严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03
      在诽谤案件中人格尊严如何认定的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认定人格侵权责任时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行为人、受害人的职业,诽谤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影响,实施诽谤行为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