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8:46:34 214 人看过

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谁?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研究开发人所有。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当事人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研究开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遇到专利权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以法律顾问的形式,帮助自己实施专利的专利权人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避免和减小各种风险,使企业能够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

(2)以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方式,提供签约机会,参与谈判以维护委托方权益,监督合同的履行。

(3)以委托代理方式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律师通过行政、司法手段予以制止,并能够要求对方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4)评估发明创造是否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通过帮助发明人改进其发明等方式,维护发明人的利益。

(5)审查或亲自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严把专利文件的质量关,使专利权人能够有一个坚实的基础来享用专利制度所带来的好处。

三、研发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研发人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者未按照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赔偿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2、由于研究开发人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

3、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也属于违约,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研发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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