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的诉讼形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03:40:09 216 人看过

债权人以负债方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自无疑问,但若选择以非举债方作为单一被告或共同被告,则会触发诉讼形态问题。根据原告的选择,《民法典》第1064条将产生债权人诉举债方的单一诉讼、债权人诉非举债方的单一诉讼和债权人诉夫妻双方的共同诉讼。其中,前两种单一诉讼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不相同而并不构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之重复起诉。当债权人诉请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宜根据《民法典》第17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52条将其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这一界定不仅充分贯彻了连带责任中债权人的选择权,而且与诉讼实践相协调。关于诉讼形态的理论讨论乃立基于事实清楚之假定前提,而法官在具体诉讼之初无法对案件事实了然于心并作出上述诉讼形态判定,相反,法官随着审理过程的实质推进将不断更新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只有将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界定为普通共同诉讼,才能使法官在不认可夫妻共同生活和夫妻共同行为时仍可判决举债方败诉。

一、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转让后的法院管辖

1、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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