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根据引起危险的原因的不同以及所侵害的主体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由他人引起,紧急避险造成引发危险的人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由引起危险的人自身承担损失;如果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或紧急避险人自身损害的,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采取避险措施造成自身损害,如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则紧急避险人对被管理人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益人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3)避险过当的责任承担。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就是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是如何去规定的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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