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是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一、申请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股权质押贷款,能按期还本付息;
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流程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超过股权发行公司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4、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备注: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①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②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①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
②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③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④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⑤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⑥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涉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
3、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①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一般不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a、PT、ST类上市公司;
b、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
c、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
d、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
e、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②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③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4、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
5、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①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③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6、必须进行质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风险责任
1、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使用资金,确保到期还本付息。
2、质押贷款的股权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将质押的股权拍卖或变卖,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或者向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提存。
3、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归还贷款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债务的,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出质人)归还贷款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将质押股权返还给出质人,并注销出质登记。
4、股权质押贷款未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还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
5、依法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拍卖或变卖的费用和扣缴应缴税金后,贷款人有优先受偿权,剩余款项交还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6、贷款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所质押的股权,应委托股权交易部门办理。贷款人在依法拍卖或变卖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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