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无过错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10:21:41 416 人看过

一、产生无过错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无过错医疗纠纷是医务人员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产生的纠纷,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病情自然转归等,对于该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产生无过错医疗纠纷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1.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次。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

(3)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三、产生无过错医疗纠纷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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