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盖房的宅基地收回有补偿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21:44:28 234 人看过

没盖房的宅基地收回有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不是国家所有,而是村集体所有。所以这地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村集体。国家征用村集体的土地,如果宅基地己审批,土地补偿费应该给个人。如果没有建房,宅基地闲置超过2年,根据相关规定,由村里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土地补偿费应该给村里。另国家工程征地应加安置补助费、征地补偿费

有宅基地证没规划许可证,这样建起来的房屋,拆迁时有补偿吗?

张女士于近期发现三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其拥有的土地范围内建设工程,但是三亚市政府却未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向张女士交付安置房屋。眼看邻居们都安置了,自己却没有安置,张女士坐不住了。她多次与拆迁方协商,均被拆迁方以该土地是无偿划拨给张女士的,拆迁方可以无偿回收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张女士不理解,她建房的土地可是获得了建设审批的,也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为啥突然就变成违建了

事情真的像政府所说的这样吗,张女士该如何维权呢即明拆迁律师今天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同排住户均有拆迁补偿,为什么轮到我就变成了无偿征收

1983年,张女士获得了三亚城市建设委员会批的一块宅基地,用于建住宅使用,并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书。1985年,张女士一家在涉案土地上建房。1990年9月21日,经三亚市国土局实地丈量,确认了张女士的土地使用权

2007年10月9日,三亚市执法局以张女士上述房屋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属于违章乱建为由,对该房屋实施了强行拆除。

张女士不服三亚市执法局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法院作出确认三亚市执法局拆除张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损失273000元。

由于该幅土地并未被征收,随后张女士欲在该地重新建房,但政府部门一直拖着不给批手续。直到2015年,三亚市对该地拆迁规划,同排住户均有补偿,只有张女士的被无偿征收。于是张女士便将三亚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政府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无地上建筑物便不予补偿合法吗

三亚市政府认为。涉案土地为张女士向三亚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划拨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张女士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已经得到了赔偿。所以该土地由三亚市政府无偿收回,虽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但不等于三亚市政府收回涉案土地需要对张女士作出补偿。

三亚市政府是否应向原告张女士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三亚市执法局违法拆除,张女士之后再报建却一直未获批,故征收时涉案土地上没有房屋的事实不能归责于张女士。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由此可知,对于划拨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这些自身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政府应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如前所述,张女士涉案土地上的房屋系被违法拆除的,其再次报建未获批才未继续建设新房,因此不属于该规定中的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因此,三亚市政府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应由其无偿收回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前述规定,对张女士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即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实可以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所以不要无故闲置宅基地,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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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一)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四)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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