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解读
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古老而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信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立法普遍禁止的行为。比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9条进行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规定,并规定了其责任。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欧盟《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指令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并在市场操纵定义中有“如散布或企图散布有关金融产品供给、需求、价格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一人或多人合谋确保一个或多个金融产品的价格,导致该价格处于反常或人为操纵的水平。”
操纵证券市场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是操纵市场的方式之一,也是证券市场的禁止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三种具体操纵行为和兜底条款,禁止具体操纵行为里就包括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根据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证券法》第77条和《刑法》第182条中的“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获取“重大信息”主要是指《证券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5条规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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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罪有什么表现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22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不以成交为目的,经常或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6、对证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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