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08年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冀劳社[2008]67号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0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按照各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切实做好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是在我省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最低工资标准、养老金标准均有所提高的情况下出台的。在改革开放30周年和国务院颁布五周年为工伤职工提高相关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包括工伤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关怀和爱护。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工伤待遇调整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
收到本通知后,各市劳动保障局要抓紧以本地区名义起草调整的相关政策,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尽快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上海市:2007年调整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45号
各委、办、局,控股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伤残津贴,或按规定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工伤人员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标准的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20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0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19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174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2220元/月,致残二级2100元/月,致残三级1980元/月,致残四级1850元/月。
二、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99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740元/月。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按沪劳保福发[2007]6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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