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附,缺一不可。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1、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是什么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代物清偿的条件包括:
1、须有原债权债务存在。至于原债之标的如何,在所不问。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既然是“合意”,则要求清偿人和受领清偿人就代物清偿达成协议,仅清偿人意思而无受领人同意之意思,则代物清偿不成立。
3、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合同之债的内容,不论是财物、劳务抑或权利,均可相互替代,成立代物清偿。即使同为财物,即使种类相异,亦不影响代物清偿之成立,如以桑代槐,以鹿代马等。
以上为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欲使代物清偿发生合同之债消灭后果,除了上述三个要件外,尚需受领清偿人现实地受领给付,自不待言。
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旨意,满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始生消灭合同权利义务之效果。然而,合同的类型多种多样,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呈现出越来越广泛的新的合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各不相同,有交付财物的,有转移权利的,有提供劳务的,有完成工作的,也有合同以不作为为标的,不一而足。因此,要发生清偿效果,合同债务人就应按照合同之债的具体内容,以合同确定的标的为清偿行为,此为清偿标的之基本规则。
通常情况下,合同债务人原则上应以债的标的履行,不得以其他标的替代,否则不发生清偿效果。于此情形,“债权人自得以增加担保或其他意思而受领,但并不因此消灭债的关系”。当然,如果以其他标的代替原标的履行,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则为代物清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之债归于消灭。
三、以债务为由扣押他人财物是否合法
以债务为由扣押他人财物是不合法,应当通过诉讼或者是其他合法手段解决。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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