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二、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三、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佛环〔2017〕179号)的规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含电子文档的光盘1只
此项仅适用于已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的环保部门,收复印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听证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申报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听证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申报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请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辖区内除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及本《名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其中,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规定由我厅审批,本《名录》规定不再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本《名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同时废止。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
全文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2012年)
全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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