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的基本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14:00 330 人看过

故意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类型,是故意或者过失地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及其相关人格利益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

基本规则

1、侵害客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凡是以这些权利为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侵害身体、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健康权、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生命权。

这样的区分的意义在于,所有的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在这一咱侵权行为当中,除此之外不再有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在其他任何类型的侵权行为中,都没有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但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侵权行为却不一定老师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因为在下面阐释的各种不同的侵权行为的类型中,都有可能存在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在现在讨论的这种侵权行为类型中,具有明确的故意,或者纯粹的过失,造成侵害生命权或者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2、侵害客体还包括物质性人格利益

在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中,还包括侵害胎儿和侵害死者遗体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仍然是物质性人格利益。前者是人没有出生之前的形态,虽然他还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人格,但是他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形态是已经具备,产生懂事权利能力和人格只是时间的问题。因此,胎儿的身体、健康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人死亡之后,其物质性人格利益也要受到保护,这就是对尸体的保护。这两种物质性人格利益的保护,就是通常所说的人身权的延伸保护。

3、责任方式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

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诸如医药费赔偿、误工费赔偿、丧葬费赔偿等,同时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0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对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受到非法侵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7、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一、私闯民宅不予立案私闯民宅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
    2023-03-31
    391人看过
  • 过失行为能否侵害姓名权
    案情1978年,胡某将接骨中药配方献给Z研究院。Z研究院于1985年对胡某所献3种配方进行药理研究实验,并于同年9月通过省级鉴定。1988年3月,Z研究院与S制药厂签订科技协作合同,约定将上述3种中成药转让给S制药厂生产熅咛寮际趺称为系列接骨中药技术资料及生产工艺(未有胡某的名字)。S制药厂虽然在产品的包装盒上印有骨科名医胡某系列接骨中药的字样但胡某并未向法院提出诉讼。1995年7月,S制药厂在中央电视台《产品大世界》播放广告,宣传上述3种产品。1997年12月,S制药厂被G公司租赁经营,成立T药业有限公司。T药业有限公司未经胡某同意在其生产的上述3种药品的包装盒上,除保留原有的骨科名医胡某系列接骨中药字样外,又加印骨科名医胡某六代祖传秘方字样。原告胡某认为被告T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被告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研究项目名称本身就包含胡某的姓名;1985年Z研究院的胡某
    2023-06-08
    114人看过
  •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犯罪,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犯罪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犯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哪些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我国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权;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
    2023-06-14
    141人看过
  • 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哪些基本形态
    一、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哪些基本形态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两种基本形态,分别是:1.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2.过失:指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二、侵权行为的过错如何承担责任侵权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具体应用时,过错责任原则要求:1.原告(受害人)要证明被告(侵权人)有过错;2.被告(侵权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自己的过错与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
    2023-12-07
    352人看过
  • 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什么
    好易通常侵权行为的规则是什么同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无偿搭车,就是无偿同乘者,为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或他人,虽为
    2023-06-13
    491人看过
  • 怎么确定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地
    一、怎么确定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地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被侵权后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实际损害的地方。例如:张三在A地涂抹了化妆品,因为化妆品不合格到B地发生了过敏,A地就是侵权行为地,B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什么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二种情况:一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行为,指在土地以上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
    2024-01-28
    262人看过
  • 故意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吗?
    故意伤害是属于侵权纠纷的,除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故意伤害罪属于暴力性犯罪吗故意伤害罪是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023-08-01
    273人看过
  • 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
    医疗过失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是:1.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加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情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2.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达到的注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出现差错,也应考虑免责。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责任1、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有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患者不用再承担举证责任,
    2023-02-04
    134人看过
  • 侵害消费者处罚办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消费者处罚办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规定的侵权行为有: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处罚标准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2023-06-19
    377人看过
  • 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
    一、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作出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的结果。适用公平原则的前提,必须是不适用前两种原则的情况,即当事人都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双方如何分担责任,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力求公平。二、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条件是:1.行为人从事了民事违法行为;2.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
    2023-06-07
    217人看过
  • 对姓名权的侵害是否包括过失行为?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已存在未经本人允许而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已具备侵害姓名权的客观要件,但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探讨。侵害姓名权行为是否把主观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客观行为违法,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问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该种观点又分为两派主张,一派认为限于故意或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派认为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我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不仅限于故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其理由是,为了体现对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法律应顺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种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针对危险场合,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责任。而侵害姓名权并非危险场合,因而不必采用无过
    2023-06-05
    203人看过
  • 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
    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已存在未经本人允许而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已具备侵害姓名权的客观要件,但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探讨。侵害姓名权行为是否把主观要件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客观行为违法,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问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以主观过错为要件,该种观点又分为两派主张,一派认为限于故意或过失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派认为以主观故意为要件。我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以过错为要件,且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而不仅限于故意。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观点实际上是主张无过错责任,其理由是,为了体现对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法律应顺应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种侵权应采用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不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思想。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即针对危险场合,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由获得利益者负担危险责任。而侵害姓名权并非危险场合,因而不必采用无过
    2023-06-08
    382人看过
  • 人身侵权无过错行为指的是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
    2023-04-21
    442人看过
  • 侵害行为的受害者是什么?
    拐骗妇女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妇女。客观上,一般有三种表现:1、实施拐卖、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的行为;2、利用暴力、威胁或麻醉劫持妇女;3、盗窃婴幼儿。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上是故意的,有卖的目的。至于是否卖掉被拐卖妇女,是否盈利,盈利多少,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
    2023-07-04
    32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人身权的基本方式就是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10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是指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人(加害人)在什么情况下,具备哪些条件才应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因此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是一致的,应当具备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 国家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或人身损害情况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6
      一般而言,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侵权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行为, 侵害身体权有哪几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是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侵害身体即指损害身体内部或者外部之组织,而且这种损害不破坏受害人的生理机能和身体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体上之痛苦为必要。侵害身体权有下列几种种类:(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
    • 故意伤害侵权后基本赔偿项目的详细内容,故意伤害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5
      故意伤害侵权后基本赔偿项目的详细内容如下: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
    • 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07
      一、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由以下五种费用构成:一是为了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同样是交通事故,有的被侵权人可能在事故当场已经死亡,此时也就没有产生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还处于受伤状态,由此就产生了抢救费用;有的被侵权人所需的治疗时间较长,相应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