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欺诈行为: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买英国学区房交钱后中介失联,如何预防房产中介欺诈行为
【事件经过】
买主谭-女士称,前年2月初,她在上海的家中看到一个网站的广告,点击进去。
这个网店首页中称:该公司专注代理英国名校学区公寓,“为中国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提供合适的小户型学区房,完成从订购到产权办好,最后进行租赁托管服务的整个运作流程。”另外强项是:“国内独家做学生公寓贷款,贷款利率全国最低。”谭-女士查询其他相似代理公寓的中介公司,其价格户型位置信息都一致。
出于对于已经在海外上市的房地产门户网站的信任,谭-女士便与网店所列的业务经理李某进行沟通,并于前年5月12日预付定金2万元,预订圣赛学生公寓TheSTCyprianstdentHALLS,96DringRoad,LiverpoolL7,UK,房号CS1,CS14。
“通过快递往来签订《房屋认购书》后,根据合同要求,我于5月13日在家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剩余首付款89240元。但是到了7月份,我发现这家公司经营者无法正常联系。8月19日,我联系搜房网,请求搜房网核实其资质,调查其现况,督促其退款,但搜房网未予答复。8月底,这家公司无人可联系,直到今天,其真实经营者仍无法联系和查实。”谭-女士称。
她认为,这个网站为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又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这个网站应对她的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所以现在向法院提起了上述诉讼请求。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
房产中介八大欺诈行为及对策
第一类:签合同不给正本
案例:张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居间协议,居间协议约定张小姐(乙方)以106万元向上家王先生(甲方)购买一套房屋,中介公司(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合同还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和交房时间等内容,中介说这个合同一式三份,等张小姐签好后再那去给上家签字,等上家签好后再给张小姐一份。但等张小姐再拿到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原来的一段空白行里增加了一句话,写明成交价是106万元,但交易时合同做成90万元,其余16万元以装修款名义支付。中介解释说是上家想少付点营业税,张小姐提出异议,认为这一条是她没有认可过的内容,不能算数的。中介却说张小姐字也签了,也就是认可了,必须按这个条件签正式合同。
对策: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一份合同留在手上,再按自己的意图对合同进行修改,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相应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如果与中介签订合同后中介不肯给正本,一定要拒绝签订。如果象这个案例中所遇到的情况,中介称要将合同带到上家处让上家签了再给下家,那至少要多长一个心眼,让中介将合同复印一份,再叫中介盖个章,并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这样就不担心中介私自修改合同了。
第二类:强制规定独家委托
案例:刘先生(甲方)与中介公司(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买方刘先生)本人或其亲属不得私自与出售方(即卖方王先生)签订该房屋的,在该期间内,甲方也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出售方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否则甲方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此后,刘先生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也看了几套房屋,其中就包括这一套,而且后一家公司承诺刘先生中介费可以九折,刘先生于是就通过这家中介公司成交了,但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刘先生提出要求支付2%的违约金。
对策: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买方看房后不得私下房东成效,这是中介为了避免客户“跳中介”而经常采用的做法,这样做本无可厚非,因为佣金是中介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买方通过中介认识房东后再私下与房东成交,中介公司就收不到佣金了,这对中介公司当然也不公平。不过,房东一般不会只委托一家中介公司,下家也不会只到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如果居间合同中约定下家不得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这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也是无效的。
第三类:欺上瞒下吃差价
案例:陈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协议,房价是95万元。等到正式签买卖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价被写成了91万元,中介告诉她合同价少写点可以少交点税,但陈女士与房东联系后才知道,房东当初的报价就是91万,很显然,多出来的4万元将全进中介公司。
对策:中介吃差价的方式主要有:
1、办理委托手续,对双方隐瞒交易价格,吃全部差价。
2、在上家报价的基础上,约定成交价超过报价的部分与上家分成。吃差价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现在,上海实施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方式,使得吃差价的情况大为减少,但为以防万一,最好在与上家或下家见面时再口头确认一下交易价格。一旦发生中介吃差价的情况,可立即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通过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
第四类:私下收取中介费
案例: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了一套房,中介公司业务员小郭告诉他说佣金可以打七折,但条件是不开发票。刘先生觉得开不开发票无所谓,反正又不报销,小郭就给刘先生开了一张佣金的收据。可等到交易时小郭却找不到,刘先生找到中介公司才知道小郭已辞职了。刘
先生拿出小郭开的收据,中介公司却不认帐,说这笔业务是小郭私下谈成的,没有经过公司,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刘先生又拿不出与中介公司签的居间合同,只能自认倒霉。
对策:个别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为谋取私利,私自接受业务(这叫“飞单”),收取佣金也不开正规发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中介公司也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一定不能被个别业务员打着“少收佣金”或“为了少交税”的幌子所欺骗,不签居间合同或不开发票。而且,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好说明这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素质不高,难以保障客户的权益,应当考虑另外委托别的公司。
第五类:随意拗断
案例:孙*姨看中一套房,在中介的催促之下匆忙付了付了2万元定金,定金合同也没签。后来发现上家还有银行货款50万元,而且上家要求孙*姨首付要付50万元,以便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但孙*姨觉得首付就要50万元,已超过房价的一半,风险太大,要求上家自行解决还贷问题。但中介却说反正孙*姨又不需要银行贷款,什么时候付都是一样的,而且如果不满足上家的要求,已经支付的2万元定金就不能拿回来了。
对策:上家在交付定金时,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确定下来,如总价、付款方式、金额和时间等等。但也有一些中介在收受定金时并不签订定合同将这些主要内容确定下来,而只是写张定金的收据。如果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用担心定金拿不回来。
第六类:诱使下家交定金
案例:钱*傅看了几套房,中介就催着他赶紧定下来,说现在的行情涨得比较快,晚了怕上家反悔了。中介拿出一份字写得密密麻麻的合同,指着其中一个条款对钱*傅说可以先交一万元的意向金,在签正式合同之前不想买还可以退的,钱*傅就交了一万元并签了合同。可等回家后再仔细研究合同才发现,虽然合同写明这一万元是意向金,但后面的条款却说如果上家愿意按约定的条件卖房并收受了意向金,那这一万元就转成“定金”,下家反悔不买的话就会丧失这一万元。
对策:定金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买方反悔,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一般会签订一份含定金内容的协议,以这种方式将双方捆在一起,以免一方反悔。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有些中介业务员在客户没有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引诱客户支付“意向金”或“定金”来约束双方,以便达成交易。遇到这种情况,一定看清楚所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在什么情况下转变成定金,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以免误入“定金陷阱”。
第七类:房屋面积不真实
案例:张先生看中了一套142.3平方米的房子,总价108万元,张先生算下来单价是7589元,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上是这么写的“面积142.3平方(以产证面积为准)”,张先生据此支付了定金。但等到签正式合同时张先生才知道,产证上的面积只有140.3平方,面积足足少了2平方,单价成了7697元,算下来也有1.5万元左右。中介称142.3是上家自己报的数字,合同上写的也是“以产证面积为准”,所以张先生应当按原来的协议交易。
对策:中介公司一般是按上家口头提供情况挂牌的,挂牌的信息有时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如面积、房龄等),其原因有可能是上家故意隐瞒,有可能是中介工作失误(如登记错误),也有的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客户故意而为。如果碰到合同上写明面积“以产证为准”的情况,一定要记得写上“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的内容,因为二手房交易一般不以面积单价而以总价计算,所以要写明误差的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则可认为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合同未成立,下家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第八类: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案例:李老师是外地人,想在上海为儿子买套房子以便儿子将来到上海来工作。中介给他推荐了一套房子,看后他对房型和价格比较满意,向中介问到房间的朝向时,中介告诉他是朝南的。因为当时是晚上分不清楚方向,他也就没有核实这个情况了。当晚他就在中介的要求之下付了2万元定金。过了几天他再去看房时才发现房间实际是朝西略偏南。
对策:中介为促成交易,往往会对所推荐的房屋进行夸大其辞的介绍,同时也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所以一定要冷静判断中介的话,对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一下,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邻居打听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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