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8:33:39 107 人看过

性侵害主要形式有:

1、暴力性侵权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

2、胁迫性侵权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和职务之便,引诱或威胁要求自己的受害者,从而强迫受害者与其发生非暴力性行为;

3、社会性侵害;

4、诱惑型性侵害;

5、滋扰性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国儿童性侵害的现状

(一)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状况

曾经有学者以浙江省某本科院校697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儿童期性侵害问卷和家庭因素问卷进行调查。结果大学生儿童期性侵害发生率为10.5%,女生为11.7%,男生为5.6%。豍由于涉及隐私,很多时候被调查对象都隐瞒了被性侵害的事实,实际上儿童性侵害发生率要远远高于这一调查的数据比例。

今年,广东妇联与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在女童受侵害刑事案件中,女童遭性侵现象最为突出,占案件总数75%。过去三年,广东逾2500名女童遭性侵,其中近半在14岁以下,性侵女童者65%是熟人,包括邻里、亲属、老师等,年龄在20周岁以下和50周岁以上居多。同时,男童遭受性侵害的也占相当比例。发生率是我们评定儿童性侵害严重程度的一个标准,这些数据来自相关机构的报告、学者调查和相关部门办理的案件,由于性侵害具有隐蔽性,这些数据也许只是儿童性侵害的冰山一角。

(二)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案件隐蔽性强。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由于儿童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能力,侵害人易于采取欺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害。在儿童遭受亲属、邻居等熟人侵害的情况下,监护人因顾面子、无法接受事实、怕別人的指责等原因,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事实予以忽略。在遭受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的性侵害时,儿童由于恐惧、羞耻感不会向监护人或其他人透露自己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儿童因缺乏言语表达能力,使其不能向其他人表明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上述原因,均导致儿童多次受害和儿童性侵害的长期性。

(2)侵害时间长,熟人作案特征明显。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近几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68%。在熟人作案中,一些特殊家庭如母亲缺位家庭、再婚家庭、收养家庭以及父母有不良行为的家庭容易发生对未成年子女的性侵害案件,学校中的老师实施的性侵害案件也占有不小的比例。据对340个案件的统计,监护人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4.8年,老师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年。

(3)校园成为儿童性侵害的高发地。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农村是校园性侵害案件高发地区,在梳理的数百起案件中,有60%发生在农村,多数是由老师和校长实施,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场所都为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甚至一些猥亵案件还发生在讲台上。

(4)侵害后果的严重性。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后果较成年人更为严重。生理层面,可能由于过早的性行为而使儿童的身体器官受损或功能丧失,如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全身疼痛、染上性病以及怀孕,从长期影响上看可能导致儿童引发癌变或不孕等。精神和心理层面,遭受性侵害后,被害儿童通常会表现出恐惧、不安、自闭、做恶梦,出现精神问题以及成年后适应社会困难等。行为层面,儿童可能会对自己产生扭曲的看法,产生羞耻感,做出自残、自伤行为;或因为性侵害后进行模仿,让性侵害蔓延扩展或产生攻击性的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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