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一般是由于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到相同的补偿内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被拆迁人如果不想被强拆,就需要对强拆的方式和情况了解一些常识。
所谓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一方向房屋所在区县住房和土地局申请行政裁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行政裁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强拆方式有两种:
1)行政强拆,由区县房产局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在区县房产局的指挥下实施,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产局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实施强拆时,应当同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有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两种方式。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搬迁义务,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的行为行政裁决。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下列情况不得强拆:
1。未经裁定,不得实施行政强拆;
2。拆迁人未按照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安置周转房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此外,还应当组织居委会(居委会)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单位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对被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物品应当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即:,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在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前完成。实践中,公证工作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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