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认为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1)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承揽合同,其履行、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履行期限的,自债权人要求履行或债务人提出履行时开始起算。
(3)承揽合同无效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学界有三种观点:
其一,从合同确认无效时起算;
其二,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其三,以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间届满日作为起算点。
(4)承揽人从事承揽活动受到伤害时,转化为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在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的基本方法是怎样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它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因此出现的纠纷也就比较多见。作为承揽人的代理律师在为定承揽人进行法律维权时应注意审查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定作人违约类型有:
1、定作方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定作方中途废止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3、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为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对此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定作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除其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时间可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领取定作物,定作方应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5、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定作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
6、定作方无故拒绝接受定作物,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承担运输部门的罚款。
7、定作变更交付定做物的地点、接受单位的定作方应当承担因此给承揽方多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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