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在无人的看护的情况下跳楼受伤,造成二级伤残。6月15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精神康复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23320元。
2010年12月25日,李某在丈夫的陪同下坐被告某精神康复医院的救护车住该医院治疗精神病。第二天李某的丈夫在该医院的要求下离开了医院。李某的丈夫离开才两天,12月28日7点左右,李某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竟从该医院住院部楼梯口跳下受伤。经入院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原告为此花去医药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5万多元,但还需一笔庞大的后续治疗费。原告的丈夫为赔偿事宜多次找到该医院协商,医院一口咬定无责任不予赔偿。原告只好在丈夫的陪同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精神康复医院作为专业的精神病医院,应具备比一般医院更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提供比一般医院更安全的就医住院环境。而其未尽足够的安保与看护义务,致使原告李某跳楼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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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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