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需要送达的主体,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议
(一)对在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为申请人增加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扩大保护未成年人范围。首先,教育机构无疑是未成年人受众面最广的,更能直接发现家庭暴力情形。其次,在校期间教育机构本身就承担监护和管理职责。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四,基于教育机构的社会地位,未成年人更容易产生信任感。
(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听证制度。本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制止、消除家庭暴力,相对于申请复议程序后置程序,在作出裁定前传唤被申请人核实情况、批评教育或邀请基层组织到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三)建立保护期内报告制度。在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将监督执行权交予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更便于实施,被申请人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报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定期回访等方式落实执行情况。
(四)在保护期内监护人仍然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径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原监护人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五)违反保护令的情形作为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加重情形,依法严惩家暴犯罪。同时,作为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行为具有防卫因素的犯罪的从轻减轻情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六)加大法制宣传。落实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全社会共同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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