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56:42 320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累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促进乡镇企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举办的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乡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联营企业,但不含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销售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0.5%的比例缴纳(法库县、康平县按0.7%的比例缴纳)。

乡镇企业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乡镇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比例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缴纳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管理费=中外合资或联营企业销售收入×乡镇企业所占投资比例×0.5%或0.7%.

第五条乡镇企业管理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扩大规模;

(二)支持乡镇企业生产名优新特产品;

(三)支持乡镇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园区;

(四)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五)扶持出口创汇乡镇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

(六)支持乡镇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七)用于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

(八)补充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未列入行政编制人员的经费以及为乡镇企业服务必要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六条乡镇企业管理费由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70%;上缴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0%;上缴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10%.

第七条乡镇企业管理费缴纳和上解时间:乡镇企业每月5日前缴纳,乡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15日前,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上解时间为每月20日前。

第八条县、乡两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管理费用于资产性支出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乡镇企业必须按月足额上缴管理费,年终决算确属亏损的,经县(市)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协助社会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上缴管理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乡镇企业管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乡镇企业管理费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核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将管理费支出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收缴乡镇企业管理费,应持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无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收据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对缴纳管理费的先进企业,在资金、项目上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对及时足额上解管理费的部门,由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其上解管理费总额的3%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瞒报销售收入和拒缴、截留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理,缴回其违纪金额的管理费,对已获得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的予以取消。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13: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乡镇企业相关文章
  • 沈阳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办理流程)
    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证流程收费标准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市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许可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须交纳养犬管理费。初次办理养犬许可证,须交纳养犬管理费每只犬500元;从第二年起,养犬户能够每年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养犬许可证办证流程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饲养幼犬的,应在犬龄满3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初次办理养犬许可证,应先到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点办理《宠物健康免疫证。办理养犬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由养犬人携犬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沈阳市宠物健康免疫证;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独户居住证明”;城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身份证、有关签证的复
    2023-05-29
    477人看过
  • 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9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环境监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监测的任务,是通过对沈阳市环境中各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综合分析和研究,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沈阳市防治污染,保护与改善环境,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第三条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均为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不得私自转让。未经正式公布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引用和发表。向外界提供监测数据、资料、成果时,要履行审批手续。第四条我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监测站分为两级: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区(县)环
    2023-04-24
    142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沈政发[1995]25号发布日期:1996-10-18执行日期:1996-10-18失效日期:2004-6-17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系统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是指依法在乡镇企业系统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的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第三条市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乡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五条乡镇企业系统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监
    2023-04-24
    169人看过
  • 沈阳市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文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防止自行车被盗,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我市自行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自行车的登记、办理牌证、打印钢号、检查审验、停放、交易、运输、修理等实行治安管理。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第四条自行车持有者,应在取得自行车票据三十日内,凭居民身份证(未发居民身份证的凭户口簿,下同)或单位介绍信及下列票据到常住或暂、寄住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办理车牌和行车证:(一)新车凭发货票;(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带入的自行车,凭海关税单(船员购买证);(三)外埠迁入的自行车,凭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第五条自行车牌、行车证遗失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牌、证的区、
    2023-04-24
    385人看过
  • 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29号【颁布时间】2013-5-23【失效时间】《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23日起施行。市长别某雄2013年5月23日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襄阳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委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排水设施收费监理处按照市
    2023-04-24
    297人看过
  • 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农村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增加农业投入、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使用农村土地(含国营农场土地)开办乡(镇)、村、私营企业、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加工业、建筑业、建材业、运输业等非农业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用地调节费。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用地调节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用地调节费,以实际用地面积(不含宅基地)为计费依据,每平方米每年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用地1.2元;(二)工业、建筑业、加工业用地0.35元;(三)建材业(水泥厂、白灰厂、沙石料场)、仓储业用地0.15元;(四)饲养珍禽珍兽用地0.15元;(五)砖厂用地按照市政府大政办发[1988]123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五条下列用地,减免用地调节费:(一)农用机械生产维修企业、社会福
    2023-03-17
    305人看过
换一批
#农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指由农民举办的集体、合作、个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般具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账目,承担经济责任和纳税义务。 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 更多>

    #乡镇企业
    相关咨询
    • 乡镇物业管理办法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2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 乡镇企业改制用地权属处置管理办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2
      关于乡镇企业改制用地权属处置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规定的综述我国土地只有国家和集体二种所有权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乡有和村有。本文中所探讨的仅是集体土地中已被乡村企业使用的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既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使用或转让,亦可以对外作价入股。乡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1)乡办企业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已从村或村内经济组
    •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是对资产的实际价值所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 岳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30
      城乡规划、住建管理部门在进行住宅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建筑及公共设施设备的配置征求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岳阳市xx市物业管理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前提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特约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