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过程中的困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15:30 454 人看过

立案监督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实行的监督。立案监督存在着三难,分别是立案标准不清,使立案监督缺少必要的准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案件管辖分工模糊,造成立案监督出现盲区。

一、立案标准不清,使立案监督缺少必要的准绳

我国刑法在许多条文中都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对这些又缺乏进一步的规定或明确的解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数额和程度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标准。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仅靠理解、认识难以统一执法思想,在是否应当立案上容易形成分歧。

二、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87条关于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规定过于程序,使立案监督的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以完全体现。

1、刑事立案监督内容不够全面,难以对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所有案件实行监督。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刑事立案监督的指向对象过于狭窄。

3、监督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4、刑事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检察机磁无知情权。

三、案件管辖分工模糊,造成立案监督出现盲区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170条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在自诉案件之中。《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类案件列举了八项,但同时又指出: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出现一个问题,这八项案件应该是公案管辖,还是由法院管辖,在受理时皆不明朗。如果上述案件的被害人向检察提出控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能否让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发出通知立案书。若是公安、法院都以上述规定为依据,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容易造成立案上的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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