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
保险合同转让效力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保险合同转让出现纠纷处理方法
保险合同转让出现纠纷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协商,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即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即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应仲裁。
三、合同转让纠纷诉讼当事人如何确定
合同转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拆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2.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3.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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