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1.人身险中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2.财产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
代位追偿权是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二、代位求偿权只能适用于财产保险?
代位求偿权只能适用于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者的范围也有一定限制,第三者通常不包括被保险人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除非是由其故意行为引起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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