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日,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对2007年度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一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也相应增加。我省还首次对五、六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2007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据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其2007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9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市县属单位调整标准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这个标准。
记者还了解到,已参加工伤保险的,2007年调整所增加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黄继妍)
新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不同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
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工伤人员的待遇进行了调整,按照不同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0元至230元不等。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提高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分别涉及三个方面: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将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将实施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规定,此次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依据伤残程度标准有所不同。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和150元。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08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规定,调整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则与供养亲属关系有一定的联系。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5元。对享受抚恤金合理分担的供养亲属依据分担比例享受此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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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7年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石家庄:200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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