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旅客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此外,经承运人同意,依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也视为旅客。行李指依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交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这种行李需由旅客凭客票向承运人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在运送期间由承运人保管。从一港至另一港既包括中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旅客的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而不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身。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承运人对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和对旅客自带行李及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承担责任的期间。海商法第111条对这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
1.对于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
2.旅客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旅客自带行李是随旅客而行的,因此其运送期间也与旅客的运送期间相同。
3.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运送期间,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商法第107条要求承运人应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运送旅客,这里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指承运人必须提供适航的船舶,而且,海上旅客运输比海上货物运输在适航上的要求要高,海上货物运输仅要求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而海上旅客运输要求船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均须适航。
海上旅客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依第114条的规定为完全的过失责任。
第114条第3款和条4款还规定了承运人的推定过失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海商法第115条和第116第对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作了如下的规定:
1.经承运人证明,当旅客本人有过失或旅客和承运人有共同过失时,因此而造成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
2.承运人对旅客的货物、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上述物品是交由承运人保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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