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归哪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主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者共存。首先,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均具备依法发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擅自做主,而是要在遵循法律法规及案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做出决策。其次,一旦经过上述三个部门共同决定执行取保候审措施,那么通常情况下,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公安机关将会在第一时间内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具体实施。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批准并非任意为之,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例如,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才能够获得批准。因此,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批准权限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方共同行使,而执行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归哪个机关管
取保候审事宜,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负责执行与办理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根据自身权限范围来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对于决定是否批准实施取保候审这项权力的归属权是由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三方共享的。他们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来共同商议并作出决策。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主要责任机构则是公安机关,他们会通过通知当地的派出所来进行具体的执行工作。同时,在批准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且仅限于那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或者对社会没有明显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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