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财物如何认定情节特别轻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19:22:21 140 人看过

一、损坏他人财物如何认定情节特别轻微

对于此问题,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而言,若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便可被视为情节特别轻微,无需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首先,故意损坏他人财产价值在五百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次,对残疾人士、老年人群体、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财产实施故意破坏行为的;

最后,由于故意损坏他人财产而曾受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他人财务的民诉起诉状应该如何撰写

1.诉讼文书首部。一般情况下需以“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为标题进行撰写。

2.明确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通常被视为基础性的诉讼主体。如果存在第三方参与纠纷,还需要在此处予以列明。对于个人诉讼主体的信息,应当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以及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的顺序进行填写。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若确实无法确定具体日期,可大致描述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这五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而对于单位诉讼主体而言,则需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办公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同时建议附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补充材料。

3.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应当用数字序号进行分类,并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逐一表述。

此外,目前部分法院可能会对诉状提出额外要求,例如列明案由。

然而,案由并非强制性要求。

4.陈述事实与理由。

首先需要阐述相关事实(如遭受侵权行为),然后再阐释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化流程,对于一些较为简单的案件,也可以选择不详细列举理由,仅书写“依法应承担责任”或者“依法起诉至贵院”等字样即可。

5.诉讼文书尾部。尾部需要明确递交诉状的法院名称、具状人(原告)的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状中,至少应有一份是由具状人亲自签名(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应当基于具体的情境和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通常来讲,如果行为人蓄意破坏他人物品的价值超出了伍佰元人民币的标准,或者其行为涉及到诸如残疾人士、老年人、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力的人群等具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或者曾经因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而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那么这种情况下,其行为的性质可能被认为是相对较轻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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