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出现的哪些条款无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08:20:11 309 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保险合同中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一、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下:当事人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

一、签订保险合同的流程如下: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保险合同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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