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业委会的成立需哪些程序
业主委员会代表所有业主的利益,它的成员都由该小区的业主所组成,并用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小区业主们共同投票选举产生,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委员会成员的公信力。业主委员会也应订立一个章程,才能使委员会的日常管理有章可循。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五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十五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五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3、业主委员会选票
4、业主代表选票
5、业主授权委托书
6、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7、业主委员会章程
8、业主公约
9、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权利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同时也是业主委员会的义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品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前八项是对业主委员会具体工作内容的描述,第九项则将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进行了兜底。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定或者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责赋予业主委员会,由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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