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19:38:09 249 人看过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2、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一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3、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4、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高危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5、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款。

6、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八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由从业人员本人核对并签名。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二年且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超过一年且少于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三万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八万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作业、可燃爆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落实有关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爆炸性物质的,未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器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标准,并落实《条例》规定的措施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一)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三)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三万三千元以上十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六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裁量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除下列第三项外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违反规定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储存设施之外的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且储存含爆炸品、液化气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标准:

责令改正,可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有关机构及人员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有1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2、有2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三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3、有3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有4项《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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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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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未设立法制工作机
    202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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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二)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三)被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当事人拒不采取主动召回等消减危害后果的措施的;(五)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含2次)罚款处罚的;(六)违法情节恶劣的;(七)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一)对行政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一、行政处罚分为几个等级?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重、一般、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五个等级:(一)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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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的通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规范诉讼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一)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900元。(二)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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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由裁量标准对行政处罚的影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2)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以正当的目的为出发点。(3)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到合法行使。殡葬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怎样的?殡葬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需要在法律所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按照违法性来进行自由裁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要严格的遵循以下的原则和标准:(1)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符合事实的情理,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并且还要出于善意的目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事实的具体情况出发,符合正常人的思维思考,不可以责令当事人做出一些出乎意料,不合情理的事情。其次还要做到公平公正的态度,对于一样的情况之下,要采取一样的处理方法,对于不同的情况之下,就要采取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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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
    2023-02-28
    248人看过
  • 公用事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告
    公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处罚裁量标准已发布,根据要求,8月1日起将全面贯彻执行,现将公用行业相关标准公告:一、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或上报的水质报表不完整的。处罚标准:处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未上报水质报表,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处罚标准:处10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城市供水单位上报虚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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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条款,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实际进行细化,报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事实、性质、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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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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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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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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