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推定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3:50:33 265 人看过

民事推定是一项确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法律技术,它依据事物间的高度盖然常态联系,以现存的事实为基础,推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民事推定适用的条件有:基础事实的存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关系;适用民事推定应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1、刑事诉讼进行中起诉借款人情况的处理。如案件尚在刑事诉讼中,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这是源于两高一部的意见,出借人的损失,通过追赃分配的方式解决。

2、刑事诉讼中,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直接起诉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对所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起诉借款人的,对借款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对借款人的起诉,判决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因尚在刑事诉讼中,对借款人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3、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应予受理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如果刑事判决书认定作为法人的借款人成立公司就是为了非法集资犯罪,因该公司没有独立于犯罪的财产,应当驳回起诉,如出借人有符合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起诉股东;其他情况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决在追缴分配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4、刑事诉讼终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予受理。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刑事诉讼总结后,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在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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