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27:07 399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浙江省司法厅

文号:浙司发[2001]198号

发布日期:2001-6-24

执行日期:2001-6-24

各市、县(区)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法规教育处。

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管理,保护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专用权,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活动中使用的供公众识别的专用称号。

第四条浙江省司法厅是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除登记管理机关特殊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不得与此前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由省司法厅预先核准。经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该司法鉴定机构成立之日起在浙江省内享有专用权。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需译成外文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文字翻译的规定翻译使用。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组成如下:

鉴定业务在五类以上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中心。其中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业务在二类以上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司法鉴定事务所。其中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事务所。

非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鉴定业务类名+事务所。其中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名称可为:设立机构名称+鉴定业务类名+事务所。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著名人士的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七)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名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条申请预先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被注销未满三年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预核准。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相同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预先申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一经核准,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以及鉴定文书上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被核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同。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从事鉴定业务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三)出借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司法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3: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司法鉴定机构相关文章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6]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平贸易环境,增强企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出口反倾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反倾销的预警防范、应诉、协调、跟踪评估等工作。第三条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制度。第五条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订全省应对出口反倾销的有关政策
    2023-06-05
    164人看过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文号:浙财农字〔2008〕396号发布日期:2008-12-6执行日期:2008-12-6省级农口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我省发展外向型农业的政策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二月六日浙江省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展示浙江优势农产品,拓展农产品国际市场空间,提高农业外向度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外向型农业的通知》精神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产品出口企业境外参展补助资金(
    2023-04-24
    375人看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1997]12号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直单位:现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促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的或者通过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转让或者转移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三)促进企业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增值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4)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政
    2023-05-07
    247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浙工商消[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建立万村放心店工程长效监管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示范店创建活动,切实加强放心示范店的监督管理,引导经营者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放心示范店创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示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是指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条件较好、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并经规定程序评定为放心示范店称号的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商店,包括农村、社区、景区、学校等区域的商店。第三条放心店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主动接受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靠;努
    2023-04-24
    236人看过
  • 浙江省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一、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从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
    2023-05-30
    302人看过
  •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文号:浙财企字〔2009〕6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
    2023-04-24
    267人看过
换一批
#司法鉴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活动的专门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 更多>

    #司法鉴定机构
    相关咨询
    • 浙江省司法鉴定费用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6
      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
    • 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7
      一般情况下,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
      浙江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是每人每月225元钱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增进对职工的关爱,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并适当增加休息时间,为职工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浙江省关于违章处理的法律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05
      星期一到5:8:30-11:30,13:30-16:30。违反交通规则查询程序:1、选择违反车辆的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码、驾驶执照号码)可以快速准确查询违规记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