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9:20:50 345 人看过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对于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三种情节的判决处理意见,不同的涉案金额大小所认定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分析

被告人孙某于2002年经滨海县某乡政府招商引资,租赁盐城某化学品厂进行生产,后孙某收购了该厂,并变更为盐城某化学品有限公司。2004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孙某合谋,签订虚假的代理进口协议,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自己公司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吴某提供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代理协议、销售合同及要开的销项发票内容材料,到滨海县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6月份,为开票方便,被告人孙某又成立了盐城某贸易有限公司。

自2004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94份皇岗海关和文锦渡海关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海关查询,均系伪造),向滨海县国税局申请抵扣进项税款9319891.63元;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又根据被告人吴某的要求,以其成立的两家公司为销货单位向沈阳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甘肃省某铁合金厂、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经查证该2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抵扣,价税合计25995794.14元,税款3777163.27元,已抵扣税款3777163.27元。案发后,追回税款1767012.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于2004年8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2005年11月19日被释放,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11月2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5月9日被逮捕。

审理结果:

被告人吴某、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遂对二人作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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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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