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远在深圳的女儿拒绝出资帮哥哥在北京买房,八旬母亲刁老太在决裂之后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提出每月8000元赡养费及支付300万元购房款等一系列诉求。由于一审中大部分诉求被驳回,刁老太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了这起赡养纠纷上诉案。
八旬老母告女儿
八旬的刁老太膝下有一儿一女,刁老太及丈夫随儿子谢先生在北京,女儿则在深圳一家上市公司任职。刁老太认为女儿挣钱多、经济条件好,应当帮忙境况不好的哥哥谢先生在北京买房成家,并将自己名下的股票赠与哥哥。
遭到拒绝后,刁老太和儿子认为对方为富不仁,不念手足之情,并在2003年给谢女士公司的领导写信并到其居住的社区和工作场所大闹。今年4月,刁老太又将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向自己支付巨额赡养费。
赡养费曾签协议
刁老太主张,自己随儿子居住在北京,日常生活都由儿子照料,而自己退休金微薄,在北京没有房产,因此只能租房居住,生活窘迫。并且表示,自她来到北京后,女儿就没有来探望过她,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因此要求女儿自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8000元及支付购房款300万元,同时谢女士名下的公司股票归她所有,并且每月来北京看望照顾她。刁老太还要求追加谢女士任职的公司及党委负责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谢女士向法庭出示了2004年由刁老太及其丈夫、谢先生和谢女士签署的文件,内容为谢女士支付50万元的终身赡养费,今后不再负担父母的任何费用,刁老太及其丈夫、谢先生向谢女士承诺,谢先生不再代表父母向谢女士提任何要求。同时,她还向法庭提交自己的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自己患有肝硬化。
老太不服判决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但刁老太已与谢女士达成协议支付50万元后不再负担赡养义务,且谢女士已履行。鉴于谢女士支付的赡养费数额较大,刁老太再行主张赡养费已无依据。但出于道义人伦,谢女士仍应支付一定赡养费。因此,最终法院判决谢女士每月向刁老太支付赡养费200元,并驳回了刁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刁老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她的诉求。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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