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覆盖面窄;另一方面,高企的房价正挤逼越来越多人迈入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尴尬境地。就在此时,住房保障法起草工作启动,这无异于干旱已久的土地上盼来的一声响雷。
住房保障法一旦成功出台,能否成为解决长期住房饥渴的及时雨?最终能有多少住房困难人群真正受惠?能否纠正住房保障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偏差?这些都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
保障房保障了谁?
从几百平方米经适房到开宝马住经适房,再到六连号事件,经济适用房的种种怪象已经凸显出,住房保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之间存在巨大的偏差。
北京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房地产业研究所所长陈某强对新华社记者说,从1998年至2007年,政府在提供保障住房方面有过一些探索与尝试,但留下的更多是教训,这点在北京表现的比较明显,出现的问题也比较有代表性。
陈某强举例说,比如天通苑与回龙观,作为经济适用房项目,这些小区开发规模很大、规划建造水平也不低,项目开发初期具有良好口碑,但之后却暴露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主要体现在群体不清楚、定位不清晰、配套严重不足等方面。
首先是申请群体的标准不严,使很多收入比较高的群体得以享受这一政府保障性资源。其次,项目中有相当高比例的大户型房源,与经适房的定位完全不合拍。第三,过多考虑和强调了住房的功能,配套设施严重滞后。
除此之外,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保障对象覆盖面过于狭窄,政府缺少专门监管机构及有力的行政和立法体系等问题,也使得相当一部分住房成为寻租工具,无法使更多有需要的人群受益。
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亮点解析
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此次起草的住房保障法有何完善与对策?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从覆盖范围、产权共有、政府问责、城乡差别等方面介绍了其中的几大亮点。
王某亮对新华社记者说,目前起草的住房保障法涉及所有人群,通过比例协调来有弹性地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王洪亮说,这部住房保障法草稿从法律框架上涉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并力图将夹心层涵盖进来,但保障方式不一定是给予住房,而是可能通过其他形式来提高支付能力。
通过共有产权来压缩牟利者的利润空间,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共有产权是指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共有产权的房屋在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政府按比例享有经适房的产权,经适房上市时就要按比例将利润分配给政府,这样会挤压获利空间,从而抑制违规购买经适房的现象。对此陈某强也表示,这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的资金筹措与可持续投入,也利于低收入家庭以有限资金解决住房问题。
另一亮点是实现政府问责,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王洪亮介绍说,其中的具体要求包括,政府要落实土地、建设和预算等规划;在政府工作报告上单独列出,以形成压力;在理论上要划定比例;还要对负责人采取问责制等。
陈某强表示,住房市场已形成比较完整的利益驱动机制,要让政府拿出宝贵的土地和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缺乏基本动力。制定住房保障法,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遗留问题。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落实住房保障政策将成为其基本职责,这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陈某强说。
王某亮还表示,城乡差别也是此次立法力图突破的问题。我们希望能打破城乡差别,即使在短期的立法规划内不能明确这一点,也要保留一个空间和口子。不能说住房保障法就是保障城市居民的权利,否则就应该更名为城市住房保障法了。
立法面临五大难题
王某亮表示,住房保障法在起草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首先,这部法律没有参照物。王洪亮说,其他国家或有住宅法,或有住房的基本救助措施,但都没有基本住房保障法。要制定一部住房保障法,首先涉及一个问题,即什么叫基本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的范围有多大;以及该如何保护不同人群的权利。
其次,应该怎样确定保障标准,是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还是其他标准。王洪亮说,对于保障到什么程度,人群怎么区分,交通位置和设施配套、住房质量如何,都要进行具体把握和保障。如果规定不清,仍会流于形式。
第三,严格准入和退出,做到使配置给真正需要保障的人,这始终是个难题。王洪亮介绍说,目前起草的法律考虑设立骗取保障房资格的罪名,类似于刑法上的诈骗罪,但在量刑情节上存在差别。
第四是关于保障方式的问题,其中涉及政府能不能基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去用公积金,配租和配售的比例和平衡等。最后,是关于如何吸收社会资金来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控制盈利目标的问题。
这些都是目前急需努力和突破的方向。王洪亮说。这部法律不可能当即解决所有问题,覆盖所有有需要人群,只能结合地方状况和房价水平,分步骤分阶段地逐步解决问题。
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政策过程中要循序渐进,但要将其作为一项持续和长期的基本职责,住房保障法一旦出台,将为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提供基本的保障。陈某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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