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资金管理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2:00:27 159 人看过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各地都有制定相关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各部门要相互沟通、紧密配合,合力做好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工作。财政部门承担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牵头责任,各预算单位承担本单位存量资金清理收回主体责任,确保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取得实效。

2、财政部门收回存量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财政存量资金的收回

1、财政部门每年12月末至下年1月末会同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清理认定,对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2、财政存量资金分类清理认定和收回。

(1)对于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和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清理收回。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结转结余资金中,除结余资金按照规定收回外,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当年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也需全部收回。中央及省级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由管委会财政统一收回统筹使用;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收回。

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中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不得超过该项基金本级当年收入(不包括上级补助和上年结转收入)的30%,无需继续使用部分或超出30%限额部分要全部作为结余资金收回,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对于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含省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无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中央资金结转2年以上、省级资金结转1年以上、本级当年结转的资金,应全部作为结余资金调减收回,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按账户性质划分为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和部门实有账户结转结余,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认定后,将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法律依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2013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三)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政府2013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五)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六)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2014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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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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