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认规则的适用
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
二、自认效力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三、拟制自认问题
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
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
四、自认撤销
1.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五、自认事实与已查明事实相矛盾时的适用问题
《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六类无需举证的事实;第十三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因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相符合时,不适用自认规则。
六、诉讼外自认
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2.本人在他案中的自认效果:
如果他案已经生效,根据既判力理论,应当对本人有约束力;他人在他案中自认,根据既判力相对原则,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特殊情形下对本案有约束力,如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法律链接:《证据规则》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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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中的自认原则山东在线咨询 2021-10-151、当事人私下自认,即不是在法庭上(包括书面形式材料的),只作为证据材料使用。2、本人在他事件中的自我效效果:兵马,兵马,兵马,兵马,兵马,兵马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没有表示承认也没有否认,经过审判人员的充分说明和询问,还没有明确表示肯定或否认,被视为对这个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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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自认与诉讼外自认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中自认与诉讼外自认区别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07所谓诉讼上的自认即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或准备程序中,向法院表示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为真实的;而诉讼外的自认则是在法庭外作出的接受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意思表示。诉讼中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在法律效力、撤销或反悔的条件等方面均有所不同。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而且对作出自认的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具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撤销,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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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规定是什么?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8-12《证据规则》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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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1-09-05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认可,自认之后除非自认的事项是虚假的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反证,否则当事人是不能反悔的。当然,有一些事实法律规定不允许自认,比如身份关系等。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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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自认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北京在线咨询 2021-09-30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