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2:50:46 399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本地财政能力确定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必须落实。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市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

三、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到2007年1月1日起(半年时间),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配套使用,用工企业要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建筑企业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工地要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等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立建设项目核准制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或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办的意见而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监察部门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并视情况给予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参加招投标、逐出市场等处罚。

六、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要审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规定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解决和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已经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各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四)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完成自治区
    2023-04-22
    419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督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清欠办:为贯彻8月23日全国、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清欠工作开展,根据全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第三次联席会议部署,定于10月25日——29日对各地清欠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1、各地市贯彻8月23日全国、全省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各市、县清欠工作领导机构成立情况;摸清拖欠底数和制定清欠计划情况;2、重点督查2003年前竣工未结算项目的结算审核开展情况和政府投资工程清欠进展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清欠情况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解决好房地产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通知》(闽建房[2004]83号)的落实执行情况;3、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对2005年春节前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计划、措施;4、当前清欠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清欠工作中的主要做法,防止新欠采取的举措。二、督查方式1、听取设区市清欠办工作汇报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何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
    2023-05-06
    361人看过
  • 海口采取四大措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海口将采取四大措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个月。项目经理停执业活动半年新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违反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理企业在工程款支付相关工作中不作为的,将作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责令其更换项目经理和总监,暂停其在海口建筑市场从事执业活动半年;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下、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下,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3个月。拖欠工程款达100万元以上、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达50万元以上,暂停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6个月。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累计达2次,暂停其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一年。
    2023-06-05
    454人看过
  • 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建办市[2003]6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时掌握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从2004年2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于每月5日前将附表1、2传真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请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你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及分类数字和清欠计划按附表要求报我部市场管理司,我部汇总
    2023-06-10
    429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清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全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我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自治区政府要求,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还款比例未达到拖欠总额的45%以上的,必须在2005年1月底前达到要求。各旗县区政府要不折不扣的贯彻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二、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工资的偿付力度,春节前要全部偿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今后农民工工资必须实现“零拖欠”,不允许产生新的拖欠,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出现的上诉,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各旗县区、各部门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落实,确保按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要求完成任务。四、报表按《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赤政字[2004]159号)文件要求报送。赤峰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2023-06-10
    41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作用,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丰富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的内容,现就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纳入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各区在今年的城市社区建设中,社区居民活动中心都要设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在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对社区范围内居住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要逐步纳入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社区居民活动中心都应挂“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站”的牌子,并配备适当的办公用房和退休人员档案室,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和社区建设紧密结合,同步进行,按照市政府有关实施社区“三个一工程”建设的要求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将
    2023-04-22
    317人看过
  • 解决农民工问题不止于农民工实名制工资
    人社部、住建部等6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近期至2013年1月31日,在全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于拒不支付工资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为建立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将推行实名制,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农民工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更是一块社会“诟病”。农民工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的工作环境存在条件差、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等诸多的特点,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他们不但流汗还会流血,无疑就是“雪上加霜”的一件事情,如何妥善处理这一问题意义十分重大。近些年来经过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整治,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效果,报道此类纷争的消息在媒体逐年递减,争议虽有,利好的消息也不断出现。笔者认为,6部委能从实际出发,专项检查的同时,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将推行实名制,对于农民工而言,是务实之举,遏制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状况的发
    2023-04-26
    137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工作,切实搞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4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翻印发至市、州、县)。现对《意见》在我省的适用范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校舍建设的经费投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一、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家实施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我省实施的《行动计划》校舍建设项目及省内各地农村寄宿制学校校舍建设项目。?二、实施《行动计划》和“两基”攻坚的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
    2023-04-22
    464人看过
  •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阜新市境内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凡是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市建委核定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政府指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专户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及时通知缴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10
    66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清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4年起,一年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两年内解决政府和房地产企业拖欠工程款问题,三年内解决其他方面的拖欠问题,确保到2006年年底前全面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长效管理,防止2004年以后开工项目产生新的拖欠。二、分类清理,按期清偿(一)积极做好政府拖欠款清理工作。政府拖欠款的清理工作主要由市计委、财政局负责。要对政府拖欠款项目逐个调查核实,摸清全市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府融资资金投资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公检法、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建设
    2023-04-22
    431人看过
  • 5部要求切实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
    通知指出,要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对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通知强调,要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要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施工企业
    2023-06-14
    118人看过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精神,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政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市政府决定成立海口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为有效开展监督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机构的组成与职能(一)组成:监督领导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城建秘书长、计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城建局组成,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二)职能: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审核、监督、协调、研究政策、综合情况等。审核,即对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从计划立项开始至竣工验收,监督领导小组必须对该工程
    2023-04-22
    445人看过
  • 建筑领域拖欠工资如何预防和治理
    建设施工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环节,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如何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1、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资金审验、施工许可、招投标、工程分包等方面的监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施工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2、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管理的指导、监管。严格实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实名制。工资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单独列账,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民工。3、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施工项目,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2023-04-26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19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
    • 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
    • 如何有效防止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7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
    • 农民工向政府要农民工工资,政府的工程,政府一拖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14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
    • 襄阳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4
      用工单位无理抗拒、阻挠人社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社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