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太因政府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世住的老房子被拆迁,搬进新居。去年9月同村胡某未经申请批准,在江*太的原老房子地基上做起一栋楼房。江*太认为这地基是自家的,便找到胡某,按每亩市价3——4万元的价位,“逼迫”胡某付给其2万元作补偿。由于双方争持不下,便找到村、乡两级部门,最后达成5千元补偿的口头协议,可最后胡某未支付。于是,今年4月初,江*太以上述事实和2万补偿要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
【分歧】
江*太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农村宅基地之使用权归原宅基地村民,胡某擅自强行在江*太的宅基地上做房子,属于侵权行为,既然房子已经落成,必须给予一定的价值补偿,因此,江*太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既然乡政府把江*太房屋拆迁列入规划范围,且已经有了新居,那么江*太老宅基地应该重新收回到村民小组集体,江*太不再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和独立管理权,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太起诉的理由似乎是合乎常理,但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及其附属用房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其他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制定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总控制指标,个人建住宅纳入计划用地审批,分批进行;农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从法律和法规上清楚认识到,江*太的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依法不予支持。同时,胡某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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