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7:06 491 人看过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二月二十五日渝劳计发〔1988〕8号《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内。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但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制是一种有别于固定工制度的新型用工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工人进出企业是通过签订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因此,对于因违纪应予辞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采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进行处理,而不必沿用辞退固定工的办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19: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辞退相关文章
  • 劳动部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从农村招工问题的请示》(冀劳力〔1993〕10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1993〕3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令第8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的精神,企业从农村招工的工种和岗位,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目前确定的主要有矿山井下、交通运输搬运作业、建筑、乡邮投递、纺织以及化工、冶金等行业在城镇招工不足或无人应招时确需从农村招用劳动力的岗位和工种。矿山井下招用的农民工,必须定期轮换。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岗位工种范围。具体办法和审批程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在编制年度和中长期劳动事业发展计划、规划时,要对本地区使用农村劳动力进行总量预测和指导。
    2023-06-10
    73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铁道部:你部《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新工时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定〔1994〕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同意你部在1994年5月1日后,对部分轮班制人员实行新工时制度延长一段准备时间,但其人数要尽量减少,时间要尽量缩短。希望你们通过合理安排,挖掘潜力,自行调剂,尽快实行新工时制度。在准备时间内,对部分职工确需加班加点的,允许支付加班工资。关于核增工资总额问题,我部拟在今年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再研究解决。
    2023-06-09
    9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劳动仲裁处转来的辽源市《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既没有续订合同,又没有终止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仲字〔1991〕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立即终止执行”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企业与职工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如果合同期满又没有续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合同的手续。
    2023-06-10
    452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问题的通知
    近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是否发给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工资性补贴问题,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工资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以所在单位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2023-06-09
    156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248号天津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津劳仲字〔1994〕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因企业职工流动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法》实施前应依据劳动人事部《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以及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劳动法》实施后应依据《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处理。二、因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颁发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82〕国科干一字00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4号)等文件的精神,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即从事第二职业),并签订聘用合同。因此,职工因从事第二职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己决定。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承担乡村义务工的函》(宁劳人裁函〔1991〕0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三、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工人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且企业按月交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县、乡不超过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月标准工资3%的管理费,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5%的公益金。由此可见,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企业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已成为企业职工的一部分,因此,不应再承担所在乡摊派的义务工。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国家机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因违纪被辞退
    案由申诉人:龙某,男,25岁,某市公安局司机,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诉人:某市公安局。申诉人龙某1993年10月被招收为某市公安局劳动合同制司机,双方签订了十年劳动合同。龙某1995年3月伙同他人将公安局收缴的摩托车卖掉及私自给他人汽油票,被某市公安局于1995年3月20日辞退。龙某不服,认为处理太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调查过程1994年12月,某市公安局在冬季严打攻势中,共收缴各类被盗摩托车十五辆,放置在交通大队丢失车辆暂存仓库,并于1995年1月登报招领,先后有九台摩托车被失主领走。1995年2月20日,申诉人龙某的内弟来龙家串门,提起买摩托车做买卖的事,求龙某帮忙买一台旧的摩托车,当日晚上龙某酒后忽然想起公安局收缴的摩托车,便与其内弟一起驾车到寄存摩托车的车库,因与打更人员比较熟悉,便以失主认领为由将一台“建设50”摩托车拉走。1995年2月21日,龙某上班时与处长说明拿
    2023-06-09
    230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劳计〔1992〕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等三部委文件(劳力字〔1991〕15号)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三部委的文件仅仅是针对煤矿井下农民轮换工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具体办法,符合国务院第87号令的基本精神,目前仍应贯彻执行。回乡补助金的交纳发放办法也应继续执行,并可供你省制定其他农民轮换工政策时参考。二、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按照国务院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不一定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形式相同。此时,仍不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三、国务院第87号令提到农民合同制工人中的定期轮换工,是指在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使用的农民轮换工,为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必须定期轮换。对其他农民合同制
    2023-06-10
    31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年,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二、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2023-06-10
    338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石油工业部: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鉴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专用性,现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要求,建议由你部制订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如产品系列、产品设计、产品质量标准和运行管理规定等,以作为统一遵循的依据,并由你部责成有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所)完成加热炉的系列定型设计,以提高加热炉的性能。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二、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砖砌的盘管、排管型式除外)属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
    2023-06-09
    81人看过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同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能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劳动人事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将会对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劳动部、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准“三定”方案规定的两部职责,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专发了文件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部署和安排。目前,劳动部、人事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4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第28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山东省莱阳机械厂:一、工人职员过去曾经参加过革命军队工作,转业复员以后,如系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他们原来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你厂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二、企业合并、改组(包括企业性质的改变),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以及工人职员经组织调动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2023-06-10
    316人看过
  •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86)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符合订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023-06-06
    137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辞退
    词条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1)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 更多>

    #辞退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对违纪辞退职工是否有补偿的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25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
    • 国有企业劳动法关于离职怎么规定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9
      1、你所在的国有企业适用劳动法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转正的员工申请离职的,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三十天后可以离职3、关于离职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会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公司出钱培训(指专项培训)并签订了服务年限,你没有完成服务年限的;二是,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
    • 合同制职工违纪应予辞退的有关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劳人劳[1988]9号)精神,对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不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但要在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