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即将结束时,持续了一年多的重庆打黑再次掀起新高潮,涉黑嫌犯龚某的辩护律师李某被逮捕,并很快提起公诉,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继黑老大、保护伞之后,黑律师成为新一轮的打击对象。昨天上午9时许,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李某案,北京
在2009年即将结束时,持续了一年多的重庆打黑再次掀起新高潮,涉黑嫌犯龚某的辩护律师李某被逮捕,并很快提起公诉,罪名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继黑老大、保护伞之后,黑律师成为新一轮的打击对象。
昨天上午9时许,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备受关注的李某案,北京律师李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整个庭审于今天凌晨1时许结束,持续了约14个小时。
昨天,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今年11月20日,龚某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后,李某接受委托担任龚某的辩护律师。12月12日,经龚某检举揭发,李某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上午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多次大声表示其自身的多项合法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体现。在公诉书宣读完毕后,李某表示,公诉书完全是无中生有,并对所有事实都存有异议。当审判长让其陈述理由时,他说必须先向审判长递交五项申请。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第一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
最终审判长同意了李某递交五个申请的请求。这五个申请分别是:对龚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某、马某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某在会见龚某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李某宣读完申请后,法警将申请当庭呈送审判长。审判长当庭宣布,李某提出的五个申请,其辩护律师之前也向法院进行了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后,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龚某是否因外力因素造成其人身伤害及成因进行鉴定。12月29日,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做出鉴定后,法院于当日向李某的辩护律师送达了鉴定书。12月26日,法院向辩护人申请的八位证人中的七位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另一位证人因在北京就医而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八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2月27日,法院向辩护人出示了送达笔录、送达回证及电话联系笔录。
同时,法院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调取,看守所答复仅有实时监看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音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某会见龚某时的监控录像。12月27日,法院将这一情况告知李某的辩护人,并出示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而对于李某提出的延期审理和异地管辖的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李某的5个申请被依法驳回后,随即现场表态法庭如果不受理我提出的申请,那我觉得这个庭审就没必要了,我要求我的律师,包括我本人不再说话。随便把我判了算了。
庭审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对李某进行讯问,而公诉人一连提了3个问题,都被李某现场以沉默应对,公诉人讯问环节随即中断。
审理稍微僵持了一段时间后,李某突然性主动向审判长提出自己已经改变主意,愿意回答公诉人和自己的代理律师的提问。
五个申请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准备了18页的自辩书。李某表示有五个申请要当庭递交审判长:对龚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龚某、马某等8位证人出庭质证;调取李某在会见龚某时的录像录音证据;申请延期审理其本人的案件;申请将其案件移交重庆之外的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对前四条申请进行解释,而对于最后一条申请,审判长称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五次休庭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第一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面对公诉人的讯问后,李某再次向法庭提出要求,称主诉人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要求其回避。审判长第二次宣布休庭10分钟,对被告人申请进行合议。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李某要求于法无据,审判长宣布予以驳回。案件继续审理。12时29分,李某再次以上厕所为由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审判长第三次宣布休庭。下午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一小时,让各方及旁听观众休息吃饭。下午3时开庭后,于7时30分,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晚上8时10分继续开庭审理。
四项罪证
此前,重庆警方表示,目前已查明了李某的四项罪证。
■向龚某宣读同案犯笔录。据警方调查,李某在11月24日会见龚某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
■教唆龚某翻供。据警方调查,12月4日,李某会见龚某时教他在一些事情上说不知道,就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唆使龚某谎称被刑讯逼供。
■教唆龚某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
五点辩护
在昨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主要从五点为李某展开了辩护--
■李某伪造证据无从谈起;
■检方证据早在李某介入龚某案时已经固定,李某不能帮助毁灭证据;
■截至被拘留,李某未曾接触检方的任何证人,不存在有未被询问的检方证人等待询问,也不存在检方尤其是侦查机关寻找而没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所以检方指控李某妨害作证没有事实依据,程序存疑;
■李某接触过的与龚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某。依龚某在接受中央台采访时的回答,龚承认李某的眨眼和眼神使其猜测是让翻供,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某有教唆龚翻供的行为。况且李某是否曾在会见龚时眨眼,尚未可知;
■李某案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但李某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谈不上侵犯庭审活动。
整个庭审于30日9时10分开庭,31日凌晨1时许结束。庭审结束时法院宣布将对李某伪证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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