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几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0:03:13 226 人看过

当前,全国许多地方的法院都在积极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司法网络拍卖具有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拍卖成本最小化、拍卖信息和竞价过程的公开透明化的优点,但其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司法网络拍卖存在的不足

容易造成司法公权力的膨胀。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既是组织者,又是监管者,存在多重角色的重合,容易造成公权力膨胀,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网络拍卖的对象具有局限性。当前网络拍卖的对象仅局限于一些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普通的动产,而一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拍卖标的,如土地使用权、珠宝、房产、股权等,并不适合在网络上进行拍卖。

买受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在司法网络拍卖活动中,因制度设计和交通不便等原因,竞买人无法实地查看被拍卖标的物,而法院和网络交易平台对标的物的瑕疵往往不作承诺和担保,标的物风险责任自拍卖成交后即转移给买受人,加重了竞买人一方的风险承担。

网络拍卖存在安全隐患。当前,网络系统的安全漏洞和缺陷也会给司法网络拍卖带来安全隐患,一些黑客利用网络篡改竞买者的个人网上账户、网络竞拍价格、网络成交价格等数据和信息从而操纵网络拍卖。

二、完善司法网络拍卖的建议

健全司法网络拍卖监督机制。鉴于司法网络拍卖中法院的多重身份重合,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内外监督机制,例如通过法院内部纪检部门监督、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全程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确保司法网络拍卖在阳光下运行。

规范司法网络拍卖运行平台。目前,司法网络拍卖选择模式较多,各种模式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差别。为了确保网络拍卖的安全高效、公开透明,应在整合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资源基础上,建立一个安全的、面向全国各级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网络拍卖交易平台,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制定科学的司法网络拍卖操作规程。应确定适用于司法网络拍卖的标的物范围,制定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网络拍卖流程和细则,不断完善司法网络拍卖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网络拍卖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涉网络拍卖欺诈、串标、恶意流拍的行为以及恶意违约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司法网络拍卖的规范化。

加大对司法网络拍卖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司法网络拍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注、支持网络拍卖,提升网络拍卖的知晓率,提高网络拍卖的成功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拍卖交易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拍卖监督的思考和完善措施
    一、强制执行权和拍卖的内涵和性质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权利的一种国家公权力。其在具体形态上往往表现为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的职权。即执行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一方面,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的申请而启动,一旦结束,当事人一般不得寻求救济,即具有被动性、终局性的司法权特性;另一方面,执行措施的实施,具有主动性、命令性、单向性等行政权特性。执行机关基于强制执行的公法关系依职权进行的强制执行是公法上的行为,而强制拍卖正是在执行权的这种性质基础上延伸出来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拍卖的就是将查封标的物由应买人当场公开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之人,以卖得价金清偿债权之执行行为。执行拍卖作为一种变价的方法和手段,是强制执行程序中十分重要和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其与查封一样,均为国家执行机关基于公权力而实施的执行行为。拍卖既然是一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完善我国欠薪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欠薪保障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的基本做法是由政府向企业、雇主强制性地收缴一定的费用,建立垫付基金。当出现企业破产、依法整顿、雇主隐匿或逃逸等特殊情形,导致欠薪发生时,劳动者可首先请求该基金支付欠薪,基金经审核后即应支付,然后再由其向雇主行使代位追偿权。深圳在国内率先建立了这一制度,积累了一定经验。我们认为,当前在我国推行该项制度,需要考虑本国的实际国情,例如征缴的对象可以逐步扩大,首先选择在欠薪现象频发的建筑、服装等行业实施;可以区分不同企业、行业的欠薪情况施行差别费率制;对代支欠薪的条件应作出明确界定(可适当宽于国际上的通行标准),例如欠薪所涉人数众多、数额巨大、雇主恶意逃匿等;基金代支范围只限于在几个月内发生的欠薪,并且支付总额不得超过法定限度;企业不履行缴费义务应支付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雇主付薪记录良好则可要求返还一定额度的缴费等等。目前在建筑行业实施的由有关部门
    2023-03-17
    419人看过
  • 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法院不受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
    2023-06-06
    298人看过
  • 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拓宽1.精神损害赔偿应扩展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所有领域。只要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主体均可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还是对身份权的侵犯。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不问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情形,只要是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均应进行损害赔偿。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毁人容貌、致人性功能或生殖功能丧失、严重侵犯妇女贞操权等情形,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对侵权人起到惩罚作用,也难以对受害人起到救济作用的。因此,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到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贞操权及自由权的侵犯。2.一定情形下的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相当多的学者对此持反对观点,但实践中,确有因财产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的事例存在。如一单身老人省吃俭用,积攒几万元钱以备养老,却因轻信他人被骗,致老人精神
    2023-02-18
    298人看过
  • 简述网络司法拍卖的优缺点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法院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似乎成为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现阶段,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定义是,单由法院和纯粹的技术平台合作处置诉讼资产的模式或者传统拍卖企业将标的放在第三方的拍卖公共平台以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其形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法院直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第二种是司法拍卖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平台,涉讼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交易中心替代法院和拍卖机构从事一部分工作,第三种是法院自身主办的网络交易平台[1]。目前,被运用于实践最多的模式是第一种模式,该模式也被法院系统称之为淘宝模式。本文所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特指第一种模式,即法院借助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处置涉诉财产的方式。对于此种新兴的司法拍卖方式,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有学者认为[2]:相对于传统的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优点:1、网络拍卖可以促进标的物拍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
    2023-06-08
    495人看过
  • 完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1、统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掌握的一般原则建议交通立法、司法解释应尽快明确汽车损害人身赔偿适用责任原则,明确交通汽车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并协调好与现行的以责论处的关系,把以责论处的适用明确限于交通事故行政违法责任确定的范围,仅适用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司法机关尽快对交通事故汽车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问题作出司法解释(1)明确交通道路汽车人身损害适用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2)严格掌握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适用,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仅在造成较严重身体损害并伴有严重的精神痛苦时才能判付精神赔偿,一般应以造成重伤及有后遗症的轻伤为请求赔偿起线。(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应考虑受害人的违章故意,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违章责任相应减轻或折抵精神赔偿金。3、有关科研部门(法医、精神医学)应研究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与肢体损害程度相对应的关系。可比照人身损害重伤、轻伤的等级引导出可对应的精神
    2023-03-21
    80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拍卖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拍卖交易需要上交税费。... 更多>

    #拍卖交易
    相关咨询
    • 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16
      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注意以下方面: 一、以可变现性作为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执行的标准。 二、网络虚拟财产线索的获得。 三、积极探索网络虚拟财产变现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
    • 完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的思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3
      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资本更是农民生活保障的重要基础,农民没有了土地就就没有了生活保障,国家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建设对农村的土地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对土地进行经营。本文主要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思考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在丈章中阐述了相应完善土地问题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旨在为完善农村土地问题提供可行性思路,为土地建设发展和利用作出更多贡献。
    • 网络拍卖的法律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 对买卖合同纠纷中欠条的几点思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一、关于欠条证据的效力问题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欠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视为债权人已经交付了货物,债务人尚未支付货款,是买卖双方对交易过程和货款数额的一种确认,作为证据的“欠条”效力可以得到认定,债权人可以凭欠条向债务人主张清偿货款。二、关于欠条产生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是促使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防止权利上的睡眠和加速经济的流转以及增强
    • 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是啥?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8
      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交纳,也可以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统中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