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受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张某的同意后,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张某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有异义,并且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减轻以及从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并结合庭审过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1、本案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发展了下线杨某被告人张某并不是自愿参加传销组织的。张某并没有发展过任何的下线。起诉书指控杨某是张某的下线,事实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虽然杨某在庭审中也说其是张某的下线,但是在杨某讯问笔录的第204页、207页、212页,都供述说他是被一个叫某某的网友骗到某地的,是某某发展他进传销组织的,某某是他的上线,这和杨某在庭审中所说的相互矛盾。因此,杨某在庭审中的供述与以前的供述相互矛盾,其供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此外,在2014年4月15日的陈某的讯问笔录中,陈某供述张某和杨某同是马某的下线。由此可见,证据之间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杨某是张某的下线。2、被告人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惩罚的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张某并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因此,张某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3、被告人张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张某并不是自愿参加传销组织的,并且参加传销组织的时间较短,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张某并没有发展过任何的下线。在起诉书及传销人员网络关系图中,都认定杨某某是张某的下线,但是在张某与杨某某的供述都没有提出张某发展了杨某某。对于张某名下的其他下线并不是张某发展的,而是从其他人的名下转移到张某名下的。因此,张某没有发展过任何的下线,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较小。4、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悔罪真诚深刻。被告人张某归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志痛改前非,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伏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第7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案件的情况。根据《刑八修正案》即刑法第67条第3款关于“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可见,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从宽”这一情节。综合以上,恳请法庭减轻对张某的刑事处罚。此致某某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徐某某
传销组织领导罪判几年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规定如下:
1、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行为认定为传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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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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