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方式有哪些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12 17:00:05 387 人看过

单纯交付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旨在让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在《票据法》中,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被承认,因此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被禁止。然而,《统一汇票本票法》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也承认单纯交付转让票据。

1.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交付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被称为单纯交付。

2.这种行为旨在让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3.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被描述为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统一汇票本票法》虽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但允许空白背书,因此该法对空白背书的汇票允许以单纯交付转让。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在性质上,背书是一种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为目的的单方法律行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

票据转让的承认程度

票据转让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在票据转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票据承认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承认程度包括完全承认、限制承认和拒绝承认。

完全承认是指汇票上所载权利义务已经被转让给受让人,并且受让人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和履行汇票义务。这种承认程度是最高的,也是最为普遍的情况。

限制承认是指汇票上所载权利义务只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并且受让人只能行使部分权利或履行部分义务。这种承认程度比完全承认低,但是仍然是有效的。

拒绝承认是指汇票上所载权利义务没有被转让给受让人,或者即使转让了,受让人也无法行使汇票权利或履行汇票义务。这种承认程度是最低的,也是最为罕见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汇票的种类、用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完全承认、限制承认或拒绝承认的情况。因此,在办理汇票转让时,需要仔细审查汇票上所载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背书交付是一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旨在让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台湾票据法中,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此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但是,台湾票据法对单纯交付转让票据则予以完全的承认。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汇票的种类、用途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完全承认、限制承认或拒绝承认的情况。因此,在办理汇票转让时,需要仔细审查汇票上所载权利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发生纠纷和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2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票据代理,票据代理的特点有哪些
    (1)票据代理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某项票据行为后,被代理人就必须承担该票据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超出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在具体实施票据代理时,必须了解如下几点:第一,要求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单位指其名称),否则被代理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第三,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否则他就成为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第四,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对于票据代理,《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2023-06-14
    52人看过
  • 票据的特征及其转让特征
    一、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无因证券这是指证券上权利的存在只因证券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权利人享有证券权利只以持有证券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证券的原因,证券上权利发生的原因以及这些原因的存在、有效对证券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换言之,票据持票人只要对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可行使票据权利,而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即使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票据债务人仍应对持票人按票据所记载文义负责。(二)票据是金钱证券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签发和转让的最终目的,也是确定票据债权和债务的重要依据。在《票据法})中对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记载事项均将“确定的金额”作为重要内容,若没有“确定的金额”则票据无效。因此可以看出,如果一张证券上无确定的金额,即使其具有票据的外形,从实质上来说,它也不能属于票据。(三)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作成,是票据权利产生的基础。没有票据,则没有票据上的权利。即票据的作成,并不是单纯地
    2023-06-14
    344人看过
  • 承兑汇票特点和票据行为有哪些呢
    1、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常用的结算工具。2、银行是主债务人;3、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4、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5、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6、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7、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8、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9、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10、同城、异地均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各种票据行为(一)出票行为。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票据是要式证券,出票人只有将法定内容记载于票据上,才能产生票据的
    2023-04-21
    475人看过
  • 票据法律适用法的特点有哪些
    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可以依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和流通,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互分离和独立。票据的上述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和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都立足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以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而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保证票据的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能够预见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义务,否则,他就不会轻易接受票据,从而导致票据流通的阻滞。硬性的冲突规则可以充分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正好能够适应保证票据流通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正基于此,在解决票据法律适用问题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支持运用硬性的冲突规则来选择票据法律冲突所适用的法律,即使在对传统的硬性的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已成为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今天也依然如此。一个直接的例证就是各国设计票据法律适用法时都排斥“最密切原则”的运用。2.“意识自治原则”的排除。票据
    2023-06-14
    251人看过
  •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有哪些特点
    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伪造存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和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或“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或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票据犯罪时,不仅运用专业知识而且利用技术手段,智能犯罪特征明显,其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熟谙票据知识。几乎所有票据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票据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的票据结算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因为各种票据从出票到持票人收款入账,都或长或短地要经过一段时间。特别是商业汇票,从出票到收款最长可持续6个月之久,期间若发生假票诈骗行为,很难及时发现。所以,有的“打时间差”开具空头支票;有的“钻银行规章制度空子”从事票据诈骗。二是伪造票据手段高超。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进行诈骗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电脑、传真、彩色复印、机器篆刻等等现代技术设备伪造票据以及印鉴,伪造的票据制作精细,伪造
    2023-02-23
    253人看过
  • 商标转让几种方式的特点是什么?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一、商标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商标持有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1、使用权:商
    2023-06-21
    277人看过
  • 票据转让背书的效力有哪些
    一、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
    2023-06-06
    241人看过
  • 票据“不得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是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通过牺牲票据的流通性来提高票据的安全性。相对而言,出票人签发票据,其在乎的是票据的支付功能,而非流通功能。在实现支付功能后,为了安全而牺牲流通性,也是可取的选择。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且填写收款人的情况下,即使票据遗失,也能大大降低资金损失的风险。推荐阅读:票据遗失后的救济措施票据遗失后,失票人应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均为银行)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核受理后会发出公告,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代理人停止支付,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未有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不实的,该遗失的票据将失去效力,从而防止经济损失的产生。
    2023-06-06
    483人看过
  •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公示催告程序的开始必须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在经过认真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批准其申请并作出公示催告。2、申请公示催告,以持有人持有的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为条件,而对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申请,则以利害关系人去向不明,需要认定有关情况为前提。3、公示催告的申请权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或权利人行使。所谓票据或其他事项的持有人、权利人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票据的持有或对事项的占有是合法的。第二,票据或事项是在他手中丧失或情况不明的,即他是票据或其他事项丧失的最后持有人、占有人,仅对票据或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可在两种情况上适用:第一,按照规定可以依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申请人向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第二,其他事项丧失,持有人或占有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以有关法律有无规定为准。民事诉讼法规
    2023-06-13
    170人看过
  • 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哪些特点?
    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1、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2、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3、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2023-04-30
    179人看过
  • 划拨土地用地转让有哪些特点
    (一)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二)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
    2023-08-05
    470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特点?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特点?关于土地出让形式,现行实践中有挂牌交易、协议出让、招标以及拍卖等多种方式。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时,须有周密的规划和执行步骤,且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依据,我们引用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依照第八条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系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其土地使用权在特定年限内给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需依法签订出让合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二、土地使用权征购的程序土地使用权征收的程序如下:1、
    2024-03-30
    201人看过
  • 转让房改房有哪些方式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职工所购买的房改房是不能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只能以出让方式或继承方式。1.继承人首先要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其收费标准是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再乘以2%,如果是父母一方去世的,公证处只收该费用的一半;如果是父母双方都已去世的,按该标准去收取。政府公布的成本价今年是1640元,去年是1560元。2.房管局产权管理科收取继承登记费,按照0.4元/建筑平方米征收。3.有关遗产税的问题,对于遗产税的征收目前国家还没有实行,至于何时开始实行,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目前是无法预料的,但有一点是可以预测的,就是一旦遗产税开始实行,其费用肯定是要高于购房者所交的契税。以上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利弊,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以能达到最好的效果。
    2023-05-01
    339人看过
  •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在实践中,票据法是规范者我国市场上票据流动的,那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付款方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汇票的付款方式是: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二、票据的功能有哪些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023-06-06
    3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特点承债式股权转让方式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9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
    • 汇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汇票转让的介绍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5
      汇票转让的形式如下: 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
    • 汇票转让有哪些模式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5-09
      汇票转让的形式有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采用背书转让时需注意: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
    • 汇票转让有哪些形式汇票转让怎么办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6-04
      汇票转让的形式有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采用背书转让时需注意: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
    • 转让域名费用开票的方式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19
      域名转让费用开票的类型: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一般纳税人企业可选) 3、发票内容为:软件技术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