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0:52:49 111 人看过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

(二)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

(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律师补充: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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