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婚内打胎侵犯男方生育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1 18:12:12 104 人看过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没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如果是男方侵犯女方生育权的女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生活中,男性及家庭其他成员,期待生育,而女性不期待生育的情况很普遍,然而女性虽然不配合男性生育,但并未造成实际的财产等损害发生,因此要求赔偿,并无可计算的标准与依据,因此男性想要生育,还需与女性协商解决。

一、如果是男方侵犯女方生育权怎么处理?

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生育权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无法实现的。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男人想要生育,需与女性协商解决。男性与女性都有生育权利,双方的权利实现都依托于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强行满足自己权利的实现都将是损害另一方的权利。而法律并无强制执行的规定,也无法强制规定必须维护和满足一方的权利。

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3日 1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权相关文章
  • 女方要求男方结扎是否侵犯生育权?
    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和政府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强制结扎属于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协商一致,共同行使。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结扎,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2023-04-19
    178人看过
  • 打胎不能生育男方要赔偿吗
    若对身体造成了伤害,根据过错责任,那么男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如果女方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4-04-19
    98人看过
  • 如果是男方侵犯女方生育权怎么处理?
    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生育权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无法实现的。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男人想要生育,需与女性协商解决。男性与女性都有生育权利,双方的权利实现都依托于另一方的配合,任何一方强行满足自己权利的实现都将是损害另一方的
    2024-01-19
    463人看过
  • 终止妊娠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合理吗?
    一、终止妊娠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合理吗?终止妊娠女方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是不合理的。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我国相关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二、生育权特定的义务主体是谁?1、只能是配偶另一方那么配偶的配合行为就成为了一种义务,如果不配合,即构成对另一方生育权的侵犯,这显然违背了生育权的本质,且由于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而造成只要双方行使权利的意见不一致即构成双方侵权的荒谬情况。2、既然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且如果认为生育权是相对权,那么其义务主体只能是配偶另一方,导致生育权只能对抗配偶而不能对抗配偶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这与人身权的本质不容。事实上,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生育权的实现都需要对方的配合,这是由人的生理特点决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生育权的绝
    2024-01-15
    174人看过
  • 女方不生孩子侵犯生育权吗
    一、女方不生孩子侵犯生育权吗?1、女方不生孩子不侵犯生育权,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在生育中也负有共同的责任。2、妇女有选择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应充分尊重女性意愿。首先,女性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夫妻应当共同协商达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女方怀孕后,胎儿成为妻子人身的组成部分,此时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如果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就能够实现,如果不一致,则只能依妻子意愿决定,丈夫的生育权就不能实现。双方可以协商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终有权自己决定是否生育。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3、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女性的人身权利。
    2024-01-27
    57人看过
  • 女方离婚后,男方能否再生育第二胎?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男女离婚后如果女方再婚的,而再婚的配偶没有子女的,或者双方都只有一个子女的,是可以生二胎的。由于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的生育状况各有不同,因此,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党委会制订。生第二胎还可以领生育津贴吗需要领取生育津贴的,是否一定要办理独生子女证政策内打算生第二胎的是否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其实,只要是符合计生政策都可以办领生育津贴,但第一胎办了独生证的话,可以享受多35天的带薪假期;第二胎仍可正常申报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2023-07-16
    96人看过
  • 女方自行中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
    案情]2002年6月,原告林某(女)与被告朱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主要以出外打工或在家务农为主,尚未生育子女。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纠纷,进而发生吵口打架。2003年11月18日,原告怀孕后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自行到龙南县中医院实施利凡诺羊膜注腔射引产手术,当日12时左右,被告赶至医院,在得知原告已注射引产针,无法挽救胎儿后,就独自一人先离开医院。手术后,原告就没有回到被告家中,双方由此分居。后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则以原告自行中止妊娠侵害了被告的生育权,致使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争议,但对原告自行中止妊娠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告的生育权则存有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社会
    2023-05-05
    90人看过
  • 女方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
    妻子不愿意生育私自流产,不触犯丈夫的生育权。夫妻双方是否生育,丈夫只有建议权,决定权在妻子手中。现代女性即使在结婚以后不愿意生育孩子,也并不会触犯法律,丈夫并不能以此告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依法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以及根据生育权受到侵害、阻碍时,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生育权利的主体限制在女性身上,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
    2024-02-09
    350人看过
  • 男方是否有权反对女方打胎?
    女方将孩子打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并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男方是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经济赔偿的,但提起离婚的,人民法院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可准许离婚。据此女方打掉孩子之后,男方并不能直接进行起诉,但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进行权益的维护。在民法典里可以不收孩子的抚养费吗1、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说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另一方就不支付抚养费。就抚养费来说,根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就探视权来说,法律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
    2023-07-01
    313人看过
  • 根据法律规定打胎侵犯生育权吗
    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更多的保护弱势的妻子的人身权利。首先,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法律明确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的出生。
    2023-04-01
    158人看过
  • 男方再婚二胎有生育津贴吗
    一、男方再婚二胎有生育津贴吗凡是符合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领取二胎待遇时,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处理。一种是之前已有生育二胎的计划,没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那男职工就不享受15天的护理津贴;女职工一胎和二胎待遇一致,即可领取98天的基础产假工资(难产、剖宫产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15天)和生育医疗费。二、生育津贴的含义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2023-05-09
    175人看过
  • 生育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生育权的特殊性,使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必须通过女性才能实现。在权利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男女身体状况的差异,必然是女性作为孕育胎儿的主体。怀孕的母亲在这个过程中不得不承受焦虑、痛苦以及身体上的不适,这是其他人难以体会的。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妇女就承受着这样的牺牲,这种牺牲使她在别人眼里变得崇高。所以在法律价值取向上对妇女作更多的倾向性保护,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限制。小编建议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2023-03-23
    350人看过
  • 男方打胎,女方是否有告的权利?
    女方可以告男方打掉孩子。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我国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因此女方可以告男方侵犯女方的生命健康权和生育子女自由的权利。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男方可以告女方强奸罪吗男的不可以告女的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主要是对女性而言,所以女的强奸男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强奸罪的性质:(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
    2023-07-04
    478人看过
  • 堕胎是否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
    生育权乃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所赋予之生育子女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选择权,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均可享有此项权益,即各自享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主决策权。然而,在生育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女性作为妊娠和分娩的主要承担者,理应享有更大的自我决定权,尤其涉及到孕期保健、避孕措施以及适时终止妊娠等事宜。这一决定性权力源于女性对于自身人身权益的合法行使,任何他人(包括其配偶)皆无权对此行为进行干预或干涉。《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024-07-29
    88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权
    词条

    生育权是人权下面的一个具体权利,属人之为人而自然享有的权利。生育权一般指生殖权利。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更多>

    #生育权
    相关咨询
    • 侵犯男方生育权女方有请求赔偿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05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男方同意生育一胎, 女方单方面可以再婚生育子女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03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
    • 生育二胎时女方男方可以要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1
      此问题似乎刚刚才回答过,为便于你的查找,再回答一次:象你说的这种情况,估计是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你就会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了。
    • 男方再婚生育一个小孩,女方初婚男方还能生第二胎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5
      再婚能生孩子吗?这个根据各省的规定来决定,不同的省有不同的规定。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生育孩子的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
    • 女方为,男方,生育一女落女方,能否要求生育第二胎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详询计生部门,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生育二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