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按照正常的流程,当遇到医患纠纷的时候我们应该到上一级,也就是卫生局进行处理。发生纠纷后,医患双反委托当地县级或市级卫生局或法院向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作出事故鉴定,然后由卫生局或法院决定具体怎么承担责任。不服鉴定结果的向省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不服卫生局或法院裁定结果的向上级法院上诉。
卫生局医政科的工作职责因地而异,但是,医疗纠纷和投诉肯定是在医政科。
一、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处理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二)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三)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四)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二、到哪做医疗事故损害鉴定
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①由专申请方向医疗争议发生地的卫生行属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向州医学会委托鉴定。州医学会接受委托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医患双方进行抽专家,并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②直接到州医学会的情形,医患双方共同申请或由司法机关委托。
鉴定时限,自双方材料收集齐之日起45日内发出鉴定结论。
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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