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范围
包括水利、交通、邮电、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等五大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安置方法
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只负责一次性支付劳动力安置费,不安排招工。如用工需要、符合招工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由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录用。
(三)适当提高征地劳动力安置费标准。
征用耕地需支付安置费人数,按征用耕地面积与被征用单位原劳动力平均耕地之比计划核定。根据重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每个劳动力的安置费标准,水利、交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重点工程的安置费按被征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计列,邮电、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重点工程的安置费10-12倍计列。实行开发性安置征地劳动力的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列。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劳动力年龄(男16周岁-60周岁、女16周岁-55周岁)外人员及在校学生安置补助费标准仍原规定执行。
(四)面向社会妥善安置征地劳动力。
1.愿意自谋职业的,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依法按规定办好有关手续,今后不再安置;
2.对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以及其他不符合招开条件的人员,估取经济补偿办法,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委托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直至死亡,不再安排工作。
3.由当地劳动部门或项目被征地乡、镇、村负责安置的,劳动力安置费支付给安排就业单位,实行有偿安置。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待业期间从安置费中拨付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参阅文件:
《关于改进征地劳动力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劳计[1994]63号)
《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工作的若干规意见》(浙政发[1994]144号)
关于印发《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劳动力安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计经基[1997]997号,199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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