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4 10:55:06 220 人看过

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手术准备不完备患者死亡

因手术准备欠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造成患者死在医院。12月9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纠纷经鉴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4亲属2万余元。

沛县农民王某骑摩托车摔伤头部,到该县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的妻子等4位亲属联名以医院在给王某医疗过程中措施不足、用药不当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

被告医院以对王某的急诊措施是及时、全面的,无用药不当、手术过程没有过失、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并申请对该次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徐州市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鉴定,认为:本次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主要意见是:医院方在诊治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病历书写欠规范,手术准备欠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医院虽然抢救及时、诊断明确,诊治过程未违反医疗常规,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给王某实施手术前准备不完善、对王某的病情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应认定为医院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对于四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人各种费用中的相应比例的钱款233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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