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1:20:18 110 人看过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应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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