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件隐蔽性强的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在对案件来源的掌握,就需要情报这种特殊的方法,否则的话很难大量的去打击破获数量大、影响力比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据我了解,在职务犯罪中也被有办案单位大量使用情报,大家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就要有意识积极的去摸索,可能对扩大刑辩律师的视野能起到一个很好的帮助。
侦查人员可通过特情引诱或者说诱惑侦查。对此,我把诱惑侦查归类为两类:犯意引诱和行为引诱。
1、犯意引诱就是行为没有犯罪的意图,特情在特定的情况下唆使行为人,使其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2、行为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均是通过行为对已有犯意的犯罪嫌疑人行为上的引诱。其中特情是公安机关预防犯罪或者预防毒品犯罪的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是从吸毒人员里进行内部侦查,也有警方直接作为特情打入内部,还有为公安机关工作的不吸毒人员,其本身不具备警察身份,还能为警察破案并未查获案件提供情报,但更多常态化的情报来源于吸毒人员。
3、秘密侦查,比如说对涉毒人员的跟踪、监听、监视、蹲坑以及打进内部的卧底。秘密侦查如要转化为法律术语,称为控制下交付的行为。而诱惑侦查和控制下交付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到一百五十二条所确定的秘密侦查措施,它们既有交叉又有分离,控制下交付分为是对人的控制上和对物的控制上,对人的控制上一般都是监听、监视来进行侦查;对物的控制上,主要是对邮件进行控制,只要知道毒品或者毒资已经邮寄,对邮件进行监控使得所有涉毒人员的行为轨迹都在警方视野之内,对运输毒品的工具以及车辆进行全程监控。
4、金融系统的监控,只要行为人的信息录入银行系统,信息会通过接口接入到公安信息情报系统,或者接入到海关缉私的情报系统,还有可能进入到解放军总政治部下的系统之内,如国外的资金就会在总参的二部和三部在掌握。所以说行为人的银行卡被掌握的情况,会通过侦查部门常态化的搜寻发现,若资金流转情况突然发生异常状态,侦查部门的预警系统会亮红灯,确定了侦查目标,就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计划。
5、公开查缉,是每个区域都有武警、警察还有交警联合查过往车辆,这种调查随意性比较强。
上述内容对于我们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带来何种启发?比如诱惑侦查,我们能够识别是犯意引诱,在进行定性辩护的时候是做无罪辩护的,量刑辩护是从轻辩护的。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的案例里也对诱惑侦查如何量刑作了规定,所以这个可以成为在办理毒品案件中的一辩点。所以说诱惑侦查要掌握,要对他要有一个初步了解,如何识别来进行掌握那这个是律师下一步的工作,如果你能掌握好,比如说查看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说明或者说其他情况说明,你能对证据的进行组合识别来判断它是否诱惑侦查,即便不能识别是诱惑侦查,但是通过我们刚才所说的一些证据,来表明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你有详实可靠的论证的话,在辩护的时候,通过卷宗里面显示的东西,通过详细论证,使得你多了一条线索,一个细节。
若这个案件不排除有诱惑侦查的话,这个时候不管是犯意引诱还是行为引诱,就成了死刑辩护的时候最有效的工具,比如说控制下交付,通过相关的一些客观证据、书证、或者通过其他的一些言词证据能够表明他是控制下交付的,这种情况表明,第一个,毒品不能流向社会,不能产生现实性的危害或者危险,社会危害性相当小是一个辩点,如果能从这里找到更加详实有利的依据,比如说立案之前就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的时候,那么可能相关的证据,在证据辩护的时候可能就认为这证据的取得、证据的来源就不合法。
那这时候证据来源如果不合法,这样的案件又不能说他是无罪?这个时候会使得的证据证明标准降低,当然了也成了辩诉交易谈判的机会。此时发现一个问题,侦查人员可能对特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刑事犯罪并没有掌握而将他抓获,律师在了解案件来源是由于来自公开查缉所取得的。那就会找自首、准自首或者特别自首的这样的情节。不管的案件涉及多么大,只要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说服法官,你的辩护就是有效辩护的。
-
毒品追逃:侦查手法与策略
428人看过
-
毒品犯罪特征及侦查策略
155人看过
-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有吗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194人看过
-
公安机关对抢劫机动车案件的立案侦查
457人看过
-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侦查方法的比较
237人看过
-
公安机关如何立案侦查盗窃机动车案件?
297人看过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 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二审的辩护主要是针对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 更多>
-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一律由公安机关进行。可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大量的。加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活动的监督,对于保证不立案活动依法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结合不立案监督的实践,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监督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
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在毒品案件侦查、处置毒品案件时应承担哪些职责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0公安机关负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毒品查缉、毒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依法向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提供指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海关、民政、农业、林业、教育、文化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公安机关能否侦查自诉案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3自诉案件不用侦查。但是,自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
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还有案件侦查侦查权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9法院裁决后公安一般就不能侦查了。在法院裁决后,案件就已经审判结束了。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经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应当作为其他的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事由。
-
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会被立案侦查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1不会被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只会受理调查。只有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只是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只会受理调查。如果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会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只要案件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就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抓捕。